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它保护的不仅是创新者的劳动成果,更是保护创新的火种,激发人们的创造力和创新精神,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云浮法院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司法案例,有助于提高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进一步增强群众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案例一

基本案情

原告A科技有限公司为全球著名的USB闪存盘制造商,拥有“KINGSTON”、商品防伪标识等注册商标使用权,并分别在2002年、2012年核准注册了第20***37号“KINGSTON”商标和第10****66号防伪标识。其中,USB闪存盘的防伪标识在不同角度下看会呈现出颜色的变化。

2020年,原告A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告赵某丽在其商铺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商品(在店出售的USB闪存盘防伪标识在不同角度下看没有颜色变化)。原告A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被告赵某丽为电子储存设备专营销售商,熟知各类产品真伪及价格,其销售的涉案商品所使用的商标与原告拥有使用权的注册商标相同,造成消费者混淆,主观上具有侵权故意,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裁判结果

云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A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第20***37号、第10****66号注册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该商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赵某丽在其商铺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商品,该商品的包装上使用的标识与案涉注册商标相同,其行为属于“在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赵某丽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A科技有限公司第20***37号“KINGSTON”、第10****6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U盘,并赔偿原告A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

典型意义

商标是消费者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重要标志,保护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是推动经济发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但在生活中,有的商家为了降低经营成本,在对产品不加以把关的情况下购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产品,擅自销售假冒商品,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判决有利于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并警醒广大市场经营主体,要切实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做到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共同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供稿:云安法院

编排、一审:谭丝慧

二审:柯丽莹

三审:郑锦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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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