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因伤者年龄较小,无法对智力缺损与精神障碍伤残等级评定的情况下,家长根据自己的判断与肇事者及保险公司达成赔偿协议。未料,几年后家长发现小孩智力与同龄人存在明显差距,遂诉至法院,再向肇事者和保险公司索赔。近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协议。

2017年1月,陈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一浴池门前将年仅3岁的孙某撞伤。后陈某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孙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某与孙某的父母对孙某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续医疗费、康复费等所有可能产生的一切费用达成协议,扣除陈某已支付的11万余元,另给付孙某18万元。同时,陈某配合孙某就交强险赔偿部分进行诉讼,孙某向陈某出具谅解书。后孙某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保险公司赔偿孙某医药费等损失21280元。

2023年2月,孙某以其与陈某达成调解协议时年龄较小,鉴定机构无法对智力缺损与精神障碍伤残等级评定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陈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合计63万余元。

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孙某的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孙某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孙某因交通事故致脑外伤所致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构成六级残疾。

法院依据鉴定结论依法作出判决,后陈某及保险公司提出上诉,陈某称其原审缺席,保险单上签名并非其签字,要求笔迹鉴定。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在重审期间,孙某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撤销孙某与陈某达成的调解协议。

考虑到案涉协议签订时,孙某伤残鉴定不具备条件,能否鉴定存在不确定性,而签订调解协议也有利于陈某刑事量刑。现鉴定结论孙某的损失数额远超原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本案又涉及孙某作为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问题,综合评判,能够认定孙某的监护人在签订协议时对孙某的实际损害情况在主观上存在重大误解,属于法定可撤销情形。

承办法官围绕争议焦点积极与双方进行沟通,耐心解释有关法律法规和赔偿规则,引导双方达成和解。经过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最终各方达成一致意见,撤销原协议,在原赔偿额度外陈某再赔偿孙某11万元,并确定分期支付时间及违约金,保险公司赔偿94965元。至此,这起涉未成年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圆满解决。

来源:扬子晚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