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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在公司群里骂脏话被开除,劳动者的一般违纪行为能不能被认定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合理事由,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又是否系违法解除?

案情回顾

2022年1月,曹某入职四川某公司,后劳务派遣至成都某公司担任运输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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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曹某因所驾驶车辆ETC无法正常使用、需补交费用才能驶入高速,在工作群内发送了不文明用语。成都某公司工作人员要求曹某注意语言文明,并安排曹某将车辆开回公司。

后成都某公司以曹存在未按要求出勤导致发运延迟、装车失误导致车辆超长无法上高速而再次延迟发运、在工作群内发布语音视频辱骂信息造成恶劣影响等为由,将曹某退回四川某公司。

四川某公司据此以曹某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为由,解除与曹某间劳动合同,曹某申请劳动仲裁,裁定四川某公司与成都某公司向曹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115元。后四川某公司、成都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遂起诉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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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是,成都某公司退回曹某的理由是否充分、四川某公司据此解除与曹某间劳动合同是否系违法解除。

法院认为,成都某公司未提交考勤制度及曹某的考勤记录,其主张曹某未按时出勤缺乏事实依据。成都某公司当庭确认装车时公司的现场管理人员亦在现场,故即便存在装车失误也不应由曹某承担全部责任。据谈话录音,曹某驾驶车辆的ETC确实存在问题,曹某后按公司要求将车辆驶回,并不存在无法处置的问题。曹某虽在工作群内发表了不文明信息,但从内容上看未指向任何具体一人,仅是宣泄情绪。故曹某的各项行为仅系一般性工作违纪,未达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次重大损害的程度。

成都某公司将曹某退回四川某公司属于违法退回;四川某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四川某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成都某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确认曹某与四川某公司之间劳动关系于2022年5月18日解除;四川某公司、成都某公司向曹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四川某公司无需向曹某支付2022年6月工资;驳回四川某公司、成都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虽系具有人身依附性的法律关系,但不意味着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可以利用经营自主权对劳动者进行任意的处置。法律虽赋予了用人单位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限缩于特定的情形,以此实现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与劳动关系的稳定。本案明确用人单位、用工单位不得因劳动者的一般违纪行为而任意退回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对规范用人单位、用工单位的经营自主权,保障劳动者行为自由具有重要意义。

供稿丨民一庭赵勇、蒲新宇

编辑丨高启陈

一审丨李典佶

二审丨雷晓玲

三审丨袁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