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越来越多的人走进健身房,找专业健身教练定制健身计划。对此,不少健身房顺势推出按课时收费的套餐,可以单买,也可以包月或是包年。这类消费形式往往是消费者提前付费,后续按约定形式消费。预付消费的形式在服务正常进行时是“皆大欢喜”,当双方产生矛盾纠纷时,往往会出现退费难的问题。

椒江的阮女士因与路桥一家健身房就退费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向本报寻求帮助。4月19日,记者与阮女士来到路桥区蓬街镇的燃卡健身,与私教杨先生和健身房相关负责人林女士进行协商调解。

上了3节课后腰部不适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对自己体重不太满意的阮女士想到了减肥。节食、锻炼都尝试过后,她决定找家健身房买私教课,进行系统性减肥。

“自己在家里面不太容易坚持,想着有专业教练指导的话可能会好一点。”3月20日,阮女士到离家不算太远的燃卡健身房咨询,现场办理了两个月的私教课,总计花费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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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女士说,她知道自己属于“大体重”,并且有腰间盘突出的问题,所以运动锻炼时比较担心。在办卡前,她特意跟教练说明了自己的担心。当时接待阮女士的,就是私教教练杨先生。

据阮女士回忆,当时杨先生并未当场作出任何承诺。对于阮女士提出的担忧,杨先生表示,因为体重在这了,只要按照他的计划进行训练就可以,他自有安排。并且,杨先生还提到,有很多腰间盘不舒服的人都在他们这边进行康复训练,运动锻炼不会影响阮女士的“老毛病”。

开始上私教课时,杨先生让阮女士先在跑步机上走上半小时热身,之后再安排一些教学指导,每次私教课的时间在1小时左右。在阮女士训练的第三天,杨先生教她做了一些动作,运动完,她就感到腰部明显不适。

“那天做了器械就感觉腰不舒服,当场就跟教练说了。”阮女士说,杨先生得知情况后只问她是哪里痛。他说如果是肌肉酸的话没关系,让她继续正常练。“后来我说感觉练不动,他还是说让我继续,说可以的。后面我实在受不了,就下来了。”

第二天, 阮女士告知杨先生,昨天的动作真的不能再练了,腰真的很疼。杨先生给她安排了别的项目。

对服务不满意,要求退费

连着锻炼了4天,阮女士觉得腰部明显不适,便向杨教练请假想去医院看看。

“我跟他说先暂时不去,要去医院看病。然后在家里休息了两三天,感觉腰的疼痛感没有得到多少缓解。3月28日的时候,我就跟教练说,想把这个课退掉。”阮女士说。

据阮女士反映,她觉得自己在上课的时候并未得到应有的尊重,私教杨先生对她的服务也有些敷衍。

“当时训练的时候腰痛了,再训练其他动作练不了几下,就会感觉特别吃力。教练当时就有些嫌弃,说话让人挺难受的。”阮女士说,教练口中“你这都不会”“大体重”等话伤人自尊。另外,教练教的几个动作,都会用到腰部力量,这对本就有“老毛病”的她来说,训练也有些不太科学。

阮女士说,在她请假休息那几天,仍然每天按要求给杨先生发饮食的照片汇报情况。但那几天,杨先生也不怎么回复她消息。

3月28日,对健身房服务不满意、觉得自己被敷衍了的阮女士给杨先生发消息,要求退费。

“我可以接受上过的课时扣掉之后再退费,但健身房要扣违约金。”阮女士说,健身房方面本来说按照合同来“概不退款”,后来又说扣30%违约金,也就是2100元。“我签合同的时候条款也没看过,后来才发现最后一条里写了不退款的条例。”

在阮女士和燃卡健身签订的《私教协议》上,“签署及确认”一栏,写着“此协议一旦签署,并由您支付了相关的费用,即意味着您已经选定了私人教练,并已和您的私人教练明确了训练项目、训练方法、训练时间、训练时限,并已阅读和认可本协议之所有条款相应的费用将不予退还。”

单方违约,需扣除30%违约金

在燃卡健身,阮女士的私教杨先生回应,长期没运动,刚开始锻炼时出现肌肉酸痛是无法避免的。在阮女士运动的过程中,他也特别关注过,经常会询问身体情况。健身时安排的一些动作,不会对腰椎有损害。

“对于‘大体重’的学员,教练和健身房都是很关注的。那几天阮女士说我不回她消息、态度不好,当时也跟她解释了,那几天带着学员爬山团建,信号不好。”杨先生说,在得知阮女士有退费诉求的时候,他也在协调,把她没上的课转给其他学员。如果可行的话,可以给阮女士退5000元,但阮女士拒绝了这个提议。

在与杨先生了解情况后,健身房相关负责人林女士也来到现场。她表示,本来合同上面签的是不退费的,而且是阮女士亲笔签的名字,这代表她作为一个成年人对这个合同是有履行负责的义务的。

对于阮女士所说的因为锻炼导致她腰间盘复发的问题,林女士表示,健身房的教练是专业的健身教练、康复教练。如果阮女士觉得因为健身房的问题,让她的腰间盘更严重了,只要出示医生证明,健身房也可以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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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女士认为,阮女士要求退费的诉求违背了契约精神,对于健身房的运营成本等方面造成了影响,所以她提出要扣除30%违约金的方案。

当天,双方就退费方案未能达成一致,阮女士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律师说法:无效条款,应另行协商

浙江和从律师事务所律师曹理尚

据介绍:《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在本次事件中,燃卡健身在其《私教协议》的“签署及确认”条款中明确指出“……相应的费用将不予退还”。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此条款显然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范畴,因此应视为无效条款。燃卡健身不得以此为由拒绝退款。

然而,针对阮女士提出的解除合同要求,若她无法提供因自身疾病而无法履行合同的证据,燃卡健身要求其支付违约金,也是可以的。不过,关于30%的违约金比例,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因此双方应另行协商,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比例。

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订商家提供的格式条款合同时,务必仔细阅读并理解所有条款内容。若有任何疑问或不解之处,务必要求商家进行明确解释,以免在日后发生纠纷时因不知情合同内容而陷入被动。在签订合同时的审慎态度,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所在。

来源:望潮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