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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

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但有人捡到东西却动了“歪”心思

以为没有人看到就据为己有

切记天上不会掉“馅饼”

这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近日,杨某乘坐网约车时

“捡”走了上一位乘客遗落的手机

心生贪念将手机占为己有

本以为“捡”了便宜

却因涉嫌盗窃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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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警察同志,我手机丢失了,你们帮我找找吧……”4月7日,华龙区公安分局任丘路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求助,称其手机遗失在网约车内,希望民警能够帮助查找。

通过调取该网约车内监控,民警发现报警人下车时不慎将手机遗落在网约车座椅上,下一名乘客杨某趁网约车司机不备,将丢失的手机拿走。民警多次联系杨某,但杨某依然矢口否认。

民警对该案立案调查,发现该手机已流入二手手机市场,并找到收购者将手机追回,通过收购者的描述,再次确认了杨某的犯罪事实。4月22日,民警追查到“捡”手机的男子杨某,将其带回派出所调查。

目前,杨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小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般所说的“丢了的东西”在法律上有两个不同概念,一个是“遗忘物”,也就是说,东西虽然丢了,但失主知道丢在哪里,所有权或占有权仍属于失主;另一种是“遗失物”,就是失主丢失而又不知道丢在哪里的财物,事实上已经失去了控制。

由于出租车、网约车公司对于乘客遗忘在车内的物品有相关的处理规定,本案中,不管手机是“遗失物”还是“遗忘物”,这部手机都不是失去控制的财物,该手机的占有权将暂时从报警人转移到了司机身上,而后面的乘客没告知司机,偷偷拿走手机,行为上就变成了秘密窃取。而且明知手机是他人遗落在出租车上的,不仅偷偷据为己有,甚至还拒不归还的,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

综上所述,后面乘客拾取他人手机并拒不归还的这种行为构成盗窃罪。

拾金不昧

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

莫因心中一时贪念

触碰法律红线

来源:平安濮阳

编辑:李春满

责编:赵 玲

初审:王 岐

复审:潘建功

终审:张 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