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螺,赛只鹅”

这段时间的螺

是不少人的心头好

有人爱“嘬”

就有人去“摸”

摸不够了就用网抄……

但是你可知道

非法捕捞螺蛳超过一定数量

将面临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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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州市吴兴区检察院

就办理了这么一起案件

一起来看↓↓

张某、封某、瑞某、路某四人是一起在江苏常熟打散工的老乡。一日闲谈中,聊到吴兴区太湖沿岸的河塘里螺蛳产量大且捕捞人少,由于四人没有稳定工作,收入不高,当即决定干起捕捞螺蛳赚钱的“买卖”。四人商议后在太湖边租了一个农房,并在里面制作捞螺工具抄网。

一切就绪后,3月6日一早,四人身着下水裤,在附近村庄旁的河里边走边用自制的抄网捕捞河床底部的螺蛳,不一会就“收货满满”。中午时分,几人的违法行径被附近巡逻的民警发现,当即缴获捕捞的抄网4把以及大量的螺蛳。当下,捕捞的螺蛳被全部放生。

我们知道大量捕捞螺蛳不太好,但哪里晓得摸个螺蛳还犯法了。”归案后,四人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但对于自己的行为涉及违法还是有些“叫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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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用的渔具看似操作简单,但在捕捞的过程中对水体底质的扰动相当剧烈,对于依托底质结构生存的水生生物来说,极容易摧毁生存和繁衍的庇护场所。而螺蛳虽然不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但它是国家保护的水产品的范围,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非法捕捞,也是法律明令禁止的,严重的就会面临刑事处罚……

在检察官的耐心说理下,四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同时也表达了深深的悔意。经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张某等四人非法捕捞螺蛳的行为虽已触犯刑法,但鉴于四人危害后果较轻,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又是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日前,吴兴区检察院决定对张某四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螺蛳虽小

却是水体生态的重要一环

非法捕捞将面临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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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吴兴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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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支持: 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