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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

2024年4月24日03版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曾雅青 通讯员 梁学东

4月2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湖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太平”豆腐诉“太平豆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入选。

湖北某太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太食品公司”)于2015年成立,经营范围包括豆制品深加工、销售等。2018年,该公司通过受让取得“太平”商标。

2021年9月,某太食品公司发现襄阳市太平店镇某某泉豆腐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泉公司”)生产的豆腐在网络平台上销售时,标识为“太平豆腐”。遂以未经授权许可销售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为由,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公司请求,判令前述生产、经营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其“太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毁生产侵权商品的模具等生产工具及设备;网络平台删除相关商品链接,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等。

法院审理查明,襄阳市太平店镇自1948年7月始历经多次更名,但多以“太平”二字作为前缀。从太平店镇的史志资料、教科书内容及政府部门对“太平豆腐”的推广宣传情况看,太平豆腐历经悠久的历史传承,“太平豆腐”标识所指向的产品为产自太平店镇,且品质取决于太平店镇特有自然因素和当地独特加工工艺的豆腐产品。“太平豆腐”标识是当地劳动者通过辛勤劳作创造的集体劳动成果,已成为襄阳市辖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美誉度的特色农产品。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太平”已成为地名称谓,具有公用性特点,豆腐又系通用名称,某某泉公司销售的“太平豆腐”系“地名+商品名称”的表达,符合实际情况,属于正当使用。

“太平豆腐”品牌在某太食品公司申请注册商标之前已被太平店镇从事豆制品加工行业者使用多年,并且在襄阳市辖区内有较高知名度,相关公众在采购豆腐产品时看到“太平豆腐”标识,一般会理解为该产品来源于太平店镇及相关地域,不会当然认为该产品来源于某太食品公司。某太食品公司无权禁止太平店镇从事豆制品加工的商户正当使用“太平豆腐”品牌,故一审判决驳回某太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某太食品公司提起上诉,省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年来,因地理标志引起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如何平衡保护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经营者正当使用具有历史文化公共属性的地理标志的权利,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省法院有关负责人说。

太平店镇是当地有名的豆腐之乡,从事豆腐加工历史悠久,从业者众多,许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多年来一直使用“太平豆腐”作为其商品标识。2022年以来,某太食品公司以“太平”注册商标权利人名义对太平店镇生产销售“太平豆腐”的经营者提起多件商标侵权诉讼,对当地太平豆腐从业者的生产经营造成了较大影响。

本案对正确引导商标权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防止权利过度扩张和权利滥用,遏制商标抢注行为具有积极意义。判决生效后,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门另就“太平豆腐”产业协会建设和地理标志商标申请等事项向当地政府发出司法建议,助力维护辖区特色农业产业发展和乡村振兴大局,社会效果良好。

来源:湖北日报

审核: 王洪

终审:周俊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