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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不少公司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对员工的岗位进行调整。可调岗问题一旦处理不好,就会引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矛盾纠纷。让我们来看一起因调岗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刘某入职某物业公司从事车辆调度员工作,负责市区各网点之间公共自行车的转运调配,上班时间比较规律,每天工作不到7小时(每周40小时),做六休一。2023年上半年,随着市内公共自行车网点急剧减少,不再需要专职的转运调配员,物业公司于是将刘某调往小区做保安,每天工作12小时,做六休一。虽然物业公司承诺会增加一点工资,但由于每天上班时间增加太多,因此刘某向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调岗。

事情僵持了一个星期后,物业公司向刘某发送了返岗通知书,要求刘某立即到新岗位报到,但刘某仍拒不到岗。2023年6月,物业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了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刘某不服解除决定,于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物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3.4万余元。仲裁委支持了刘某的仲裁请求,但物业公司不服,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用人单位调岗本质上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当遵循必要性、合理性的原则,并与劳动者充分沟通协商。

本案中,公共自行车网点的急剧减少,可以认定为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情形,物业公司据此调整刘某的岗位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必要性原则。但由于新岗位相比原岗位的劳动时间增加了近一倍,大大加重了刘某的工作负担,因此刘某不愿意接受调岗有合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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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双方经协商不能就调岗问题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即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具体到本案,物业公司在未经充分协商的情况下,即以连续旷工为由单方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志的二倍向刘某支付赔偿金,刘某主张的经济补偿在合理范围之内,因此法院判决予以支持,物业公司应当支付刘某经济补偿3.4万余元。

律师说法

调岗关系到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以及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一般来说,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如果未征得劳动者的同意而单方调岗,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这里的“必要性”主要看用人单位调岗行为是否基于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比如公司经营方式调整致使部门撤并;而“合理性”主要看新岗位的劳动条件、薪酬待遇与原岗位相比是否存在明显差异,比如工作时间明显增加、工资大幅度降低;是否明显超过劳动者的现有技能范围,比如将驾驶员调任研发人员;是否具有侮辱性或歧视性,比如将中高层管理人员调到门卫室做保安等。

律师提醒,对用人单位必要且合理的调岗,劳动者应当服从安排,如果经过多次催促仍然拒绝到新岗位上班的,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公司规章制度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也不能滥用经营自主权而随意调岗、调薪,甚至将调岗作为逼迫劳动者离职的手段,如用人单位的调岗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越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