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聚焦知识产权保护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持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在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来临之际,《检察日报·政和周刊》特别推出组合报道,聚焦检察机关发挥行刑反向衔接、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行政检察职能作用,高质效办理的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展现行政检察推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有机衔接、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担当作为。

这起侵犯著作权案

如何由“不刑”转“行”

上海静安:探索建立异地协作机制

破解知产领域异地行刑反向衔接难题

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要及时移送至相关行政部门审查,避免出现“不刑不罚”情形。但如果违法行为发生在异地,检察机关又是如何将“不刑”转“行”的呢?近日,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在对一起侵犯著作权案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通过积极探索建立涉案犯罪工具罚没的异地协作机制,破解异地行刑反向衔接难题,顺利实现由异地行政机关对被不起诉人陈某予以行政处罚。

开网店出售盗版音乐被抓获

2020年末,陈某在浏览购物网站时,发现有些店家在售卖车载音乐且销量还不错,恰巧自己刚离职,手头拮据,便想着能不能也开一家网店卖车载音乐。说干就干。陈某先从线上多个店铺购买了多份车载音乐,之后将这些车载音乐全部整合到可以在线储存的网盘中,再注册网店,以发送网盘链接及提取码的形式对外销售车载音乐。陈某出售的车载音乐既没有取得音乐作品制作人的许可,也没有向词曲作者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付费。

2022年11月8日,陈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公安机关抓获。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经侦查查明,陈某于2020年起注册运营名为“某某潮流音社”的网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提供网盘链接及提取码的形式对外复制、发行音乐作品,销售金额达人民币8万余元。

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2023年9月13日,陈某案被移送至静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到案后,陈某对其侵犯音乐作品权利人著作权的复制、发行行为供认不讳,但对公安机关认定的涉案金额提出异议,称应当扣除其网店刷单的金额。

这时,一些交易数量为“2”的订单引起了承办检察官的注意。检察官在核对销售金额时,发现陈某的网店销售记录中存在不少交易数量为“2”的订单记录,但其出售的车载音乐为虚拟商品且整合在一个链接中,买家购买后通过网盘链接及提取码提取全部作品保存至本人的网盘中即可,没必要一次性购买2份。这是否表明在询问陈某时,他针对店铺刷单的辩解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为查清全案事实,准确认定陈某的销售金额,检察官建议公安机关补充调取陈某的银行流水记录,进一步讯问陈某并让其一一指认。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查明购买数量为“2”的订单全部是网店刷单。经审计,扣除刷单金额,陈某的非法经营数额应认定为5万余元。综合全案事实、犯罪情节等,检察机关认为陈某销售金额较低,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拟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探索异地行刑反向衔接做法

即使陈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仍有必要将案件移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其行政处罚。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承办检察官发现,陈某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地点在福建省三明市的大田县。那么,检察机关应该如何打破区域限制,确保知识产权领域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顺利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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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检察官和福建省大田县文旅局沟通行刑衔接情况。

静安区检察院先是与大田县文体和旅游局(下称“大田县文旅局”)联系,告知陈某存在侵权行为,并要求陈某主动向大田县文旅局交代其售卖盗版音乐的事实。在大田县文旅局受理线索后,承办检察官多次就相关证据材料的移送、刑事司法中销售金额的认定与扣除等问题与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协商,在尊重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前提下,确保检察意见具有针对性与可操作性。

2023年10月20日,静安区检察院依法对陈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于同日向大田县文旅局发出检察意见书,由该局依据法律规定对陈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作出处理。

确保转“行”落实更有力

在向大田县文旅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后,静安区检察院对检察意见的落实情况予以持续监督。此时,大田县文旅局提出,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对陈某的侵权行为应作出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工具、设备的行政处罚。为确保案涉财物罚没执行顺利衔接,静安区检察院迅速与区公安分局、大田县文旅局商议。根据刑事诉讼程序中处理涉案财物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三方联动协作,最终顺利罚没陈某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台式电脑一台、手机一部。

今年1月12日,大田县文旅局根据审计报告、处理扣押物品决定书、没收清单等证据材料,查明陈某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5.7万余元的违法事实,依法对陈某作出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1月22日,静安区检察院收到大田县文旅局的回函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网络化趋势日益显现,侵权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被害人所在地往往不是同一地点,检察机关对轻微知识产权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后,都可能面临异地行刑反向衔接的情形。此次探索是一次有实践意义的尝试。下一步,我们将扎实做好调查研究,总结异地行刑反向衔接中普遍存在的难题,为建立常态化机制提供有力的理论与实务支撑。”承办检察官说。

鞋厂缴纳罚款后自主研发了新“爆款”

浙江温岭:融合履职做实

知产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与其侵权被罚款不如自己投钱搞研发。以前这方面的意识不到位,这次教训后我们加强了内部管理,开展自主创新研发,今年的鞋子在网络平台上还搞出了几个小‘爆款’。”近日,浙江省温岭市检察院检察官来到该院办理的一起涉知识产权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的案涉企业回访时,企业负责人莫某对检察官说。

在自己生产的鞋上

使用仿冒的注册商标

莫某作为出资人在浙江温岭办了一家造鞋厂,专门生产运动鞋。2013年7月,莫某的企业开始在自己生产的运动鞋和鞋子外包装上使用与某知名运动品牌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直到同年8月被人举报,该企业共生产使用上述商标的鞋子5400双,货值7万余元。

尽管没有构成刑事犯罪,但因涉及行政违法,2013年底,当地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对莫某出资的这家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销毁侵权的运动鞋,并对该企业罚款10万余元。

2014年6月,因该企业未履行行政处罚且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地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准予执行后,因该企业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3年6月,温岭市检察院在办理该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时,发现该企业在法院尚有一件侵犯知识产权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处于终本状态,于是立足行政检察职能,对该线索进行审查。

该院经审查发现,该企业在所涉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尚有10万余元罚款一直未缴纳。“若行政处罚得不到有效执行,不仅损害执法、司法公信力,而且不利于知识产权的长期保护、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更不利于企业的高质量发展。”承办检察官认为。

追加被执行人保障有效执行

“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是解决原被执行人实际履行能力不足问题的重要措施之一。”承办检察官审查发现,该案的关键点在于,在作为被执行人的造鞋厂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行政机关未依法及时向法院申请追加该企业出资人莫某为被执行人,致使知识产权行政处罚决定未能得到及时有效执行。

承办检察官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等非法人组织,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法人分支机构的法人等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那么,莫某造鞋厂的案子是个例吗?存在同样情况的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案件是否都追加了被执行人?带着疑问,温岭市检察院决定组建专门的办案团队开展监督工作。

浙江省温岭市检察院办案团队通过数字建模发现监督线索。

秉持大数据赋能检察监督的办案理念,办案团队很快建立起数字模型,以“行政非诉”“知识产权”为关键词进行检索,筛选出申请人为相关行政机关、被执行人为企业的涉知识产权等领域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终本”数据。通过与企业登记信息、企业负责人户籍信息等数据进行比对,最终发现涉知识产权等领域监督线索10余条,其中涉及知识产权领域的7条,包括莫某造鞋厂一案。

检察建议推动保护知识产权

通过分析研判,2023年7月,温岭市检察院针对莫某造鞋厂一案向当地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向法院申请追加莫某为被执行人。同时,建议对被执行人为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相关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开展全面检查,依法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人,完善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工作机制,有效防范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相关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迅速安排专人开展核查工作。除部分已执行完毕的案件外,对其余案件均已向法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并被法院受理。

2023年8月30日,莫某到法院缴纳了上述罚款。结合案件办理情况,温岭市检察院办案团队还对莫某等人开展了知识产权法律宣传,增强了他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依法合规经营意识。

目前,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6件知识产权领域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尚在办理中。

商店卖假名牌白酒被罚四十五万元

济宁任城:化解行政争议

促推知产领域行政处罚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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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检察人员实地走访涉案商店了解相关情况。

“和解协议保住了我的商店,守住了我的家庭,真的太感谢你们了!我保证尽早将欠缴的罚款全部缴清,保证今后一定遵纪守法。”日前,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依法监督,张某与相关行政机关达成了分期缴纳罚款的执行和解协议。目前,张某正积极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缴纳罚款义务。

张某在济宁市任城区经营着一家酒水商店。为谋求更多利益,张某从2018年开始,通过各种渠道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对外销售,其中不乏贵州茅台、泸州老窖等知名酒企的仿冒产品。

2020年9月,相关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到张某经营的酒水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扣押了价值29万余元的假冒名牌白酒。张某对违法事实予以认可,但无法提供案涉白酒的购进和销售票据。

2020年12月,相关行政机关对张某的酒水商店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因张某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相关行政机关遂于2021年7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8月底,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张某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名下账户被冻结。

2023年7月,张某以行政处罚过重为由,向任城区检察院申请监督。承办检察官在实地走访中了解到,张某在案发后变卖了房产,主动向泸州老窖等被侵权人偿付了赔偿款。

“对于40多万元罚款,我真是一下子拿不出来。现在因为我的账号被冻结,原来合作的厂家都不愿意供货了,再这样下去商店也没法开了……”面对检察官的询问,张某泣不成声。

“酒水商店是张某一家唯一的经济来源,但2020年以来,商店经营状况一直不佳,张某的家庭也遭遇了变故,张某要独自赡养生活不能自理的父亲,无法做到一次性足额缴纳罚款。”承办检察官经调查后了解了实情。

为寻求维护法律权威和护航民生民利的最优解,任城区检察院随后就此案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该院经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研究认为,相关行政机关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但该案情况符合“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情形。

“张某有积极履行义务的意愿,表示会将仓库中库存的合格酒品销售后作为恢复经营的启动资金,待经营步入正轨后能够很快缴纳罚款。”任城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刘彦彦向记者介绍。

随后,该院从保护民营经济生存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角度出发,多次与法院、相关行政机关沟通,最终促成相关行政机关与张某的酒水商店达成执行和解意向。

2023年8月4日,任城区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作为听证员,对该案举行公开听证会。听证员们一致同意酒水商店采取分期缴纳的方式履行缴纳罚款义务。相关行政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与张某的酒水商店当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欠缴罚款45万元,于2025年12月底前履行完毕。同时,相关行政机关协助酒水商店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解除相关执行措施。日前,法院解除了对张某账户的冻结。

(来源:检察日报·政和周刊作者:阮婷 范跃红 陶晨 郭树合 刘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