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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案、学法、明道理

具有独创性的字体是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复制、分发、传播或修改他人创作的字体作品,侵犯了字体著作权人的权益。

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有关字体侵权的案件。

基本案情

叶某某系“叶某某圆趣卡通体”美术作品的作者,享有相关著作权。叶某某授权贤某公司使用其完全享有著作权的字体及美术作品,特别授权由贤某公司独立负责对外授权许可使用及维护著作权的一切权利。

(案涉侵权字体)

贤某公司发现,正某公司生产的凤梨饼、陈皮饼、榴莲饼三款产品使用了“叶某某圆趣卡通体”中的“凤”“梨”“陈”“皮”“榴”“莲”“饼”七个字。贤某公司认为正某公司侵犯了其对案涉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故请求正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叶某某圆趣卡通体”与通用字体存在明显差异,具有独创性,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正某公司生产的凤梨饼等产品外包装上使用的字样,与贤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案涉美术作品进行比对,二者在字形、结构、笔画、风格等方面完全相同,整体视觉效果基本无差异,属于案涉美术作品的复制品。正某公司未经贤某公司许可,生产、销售案涉侵权产品侵犯了贤某公司对案涉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一审判决正某公司向贤某公司赔偿包含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经济损失2万1千元。贤某公司对判赔金额不服,向珠海中院提起上诉。珠海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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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中院法官 孟庆锋

具有独创性的字体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字体侵权问题经常被忽视,一些经营者在使用字体的时候没有意识到自己可能已经侵权。字体侵权是指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复制、分发、传播或修改他人创作的字体作品,侵犯了字体著作权人的权益。本案中,正某公司未经贤某公司许可,在产品包装上使用贤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字体,已经构成侵犯贤某公司的著作权。因此,在使用字体前注意该字体是否允许商业使用,要加强合法使用字体的意识,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避免侵犯他人权利,给自己带来不良影响。

来源:知产庭

编辑: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