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4月24日讯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近日,嘉祥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依法移送起诉一起非法集资案件。经查,自2015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有关机关批准,以高收益为诱饵,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王某某、张某某等社会不特定人员40余人非法吸收存款100余万元。

非法集资的特征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在此,嘉祥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提醒广大群众:对非法投资、集资行为和利益诱惑,一定要端正心态,切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的所谓投资项目一定要擦亮眼睛,谨防上当受骗。

闪电新闻记者 贾鑫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