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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

消防安全全链条管理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消防安全全链条管理,结合近年来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火灾在销售、使用等环节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方案》(安委〔2022〕1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强化技术手段管控和基础条件达标

( 一)厘清管理职责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外卖平台和邮政快递企业、房屋中介服务机构、出租房屋房主、房屋承租人是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安全使用的管理责任主体。

1.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建立职工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使用定期巡查检查、宣传教育制度,明确安全管理人员,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安全培训;严查职工使用无牌照、拼装改装车辆,以及单位内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2.外卖平台和邮政快递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结合企业规模,设立专门安全管理组织,建立并落实日常巡查检查、全员安全培训、车辆停放充电等管理制度,细化明确从业人员招录和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从业人员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3.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中介服务机构、出租房屋房主、房屋承租人应建立并落实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常态化检查,及时发现、劝阻和制止不安全停放充电行为。积极推进电梯智能阻止系统、充电设施以及“一车一池一码”技防手段应用。

4.对未设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城中村中的居民区,由各街道(乡镇)督导居(村)委会统一明确该居民区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出租屋、群租房的出租方负责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停放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6.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自助充电设施的安装、运营企业应负责充电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和保养工作。

7.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建立日常消防管理和防火巡查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对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固定充电设施及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进行统一管理,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加强夜间防火巡查;防火检查和巡查应如实填写检查和巡查记录,及时发现消除隐患。

8.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安装24小时可视监控设备或系统,可视监控设备或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1) 图像在值班室、控制室等场所实时显示。(2)图像应具备储存、查询、回放功能。(3)图像存储时间应不少于30天。

(二)建筑防火技术措施

1.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住宅建筑时,应同步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停放充电场所。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应按照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保有量等实际情况建设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2.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停放场所宜采用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就近均匀分散设置。充电设施应在停车场所内集中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停车场顶棚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h,顶棚应采用不燃材料建造。

3.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停车场边界与建筑物外墙门、窗、洞口等开口部位,以及安全出口之间最近边缘的间距不应小于6m;当建筑物外墙保温或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低于A级时,电动自行车停车场边界与建筑物外墙之间最近边缘的间距不应小于6m。

4.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停车库应独立设置防火分区,并符合以下要求:(1)设置在地上时,每个防火分区面积不应大于1000㎡;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每个防火分区面积不应大于500㎡。(2)当全部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可以增加1.0倍。(3)除为本防火分区服务的设备用房外,不应布置其他设备用房。

5.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停放车位长度不应小于2m,宽度不应小于0.8m。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停放场所应分组设置,每组长度不应大于20m,每组停放数量不应超过50辆。组与组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2m或采用高度不低于1.5m的隔墙分隔,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h。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停车库与建筑内天井或建筑凹槽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

6.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停车库外墙门、洞口与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利用架空层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停车库时,停车库应与建筑主体安全出口连至室外的路径及架空层其他功能区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

7.室外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充电设施宜具有遮阳遮雨设施,并保证通风。

(三)安全疏散

1.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停车库内沿疏散通道双面布置停放电动自行车车位时,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6m;沿疏散通道单面布置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车位时,疏散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5m。

2. 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停车库应按成组布置的实际疏散路径计算疏散距离,其室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30m,否则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17条规定的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计算疏散距离,其室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2m。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则该距离可增加25%。

3.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停车库安全出口应采用疏散方向开启的甲级防火门;当利用自行车坡道作为安全出口时,停车库应设置开向坡道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4.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停车库不应直接开向建筑主体的电梯厅、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连通走道,走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分隔,停车库开向该走道的门均应采用常开甲级防火门。当既有建筑改造无法按照常开甲级防火门功能设置时,应采用常闭甲级防火门。常闭甲级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

(四)消防设施

1.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停车场、独立式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停车库应设置室外消火栓,当在市政消火栓或小区室外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范围内时,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

2.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停车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既有建筑内设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停车库,设置室内消火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3.当新建建筑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附建式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停车库火灾危险等级应按中危险Ⅱ级确定,当新建建筑无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附建式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停车库应设置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且均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相关规定。

4.既有建筑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消防用水条件受限时,室内停放场所可设置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5.有顶棚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和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停车库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配置建筑灭火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火灾危险等级应按民用建筑严重危险级确定;火灾类别宜按A、B、E类确定。

6.停车数大于10辆的无顶棚的电动自行电动三轮车车停车场,宜配置不少于2具的建筑灭火器,且灭火器放置位置应满足其温度适应范围。

(五)电气防火

1.除按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停放场所外,其他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停车库应设置具有声光报警功能的独立式火灾报警探测器,报警信号应反馈至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班的场所。

2.使用电池供电的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定期更换电池,确保设施有效。

3.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停放场所应设置专用配电箱。每个回路应带过载、短路及漏电保护,漏电保护电流宜为30mA。每个回路所带充电插座负载不宜超过10个。

4.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停放场所应采用专用充电设施,充电设施包括为充电插座和充电柜。充电设施应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充电异常自动断电、电池故障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剩余电流保护、充电故障报警、功率监测、高温报警等功能,并应符合充电设备的技术要求。故障报警信号宜接入有人值守的值班室。

5.配电线路应采用金属管或采用金属线槽敷设,并应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规定。配电线路应采用低烟、低毒阻燃型铜芯绝缘电线电缆,并应符合《阻燃和耐火电线电缆或光缆通则》(GB/T19666)规定。配电箱、插座、明敷的电气线路1.0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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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链条消防管理措施

(一)生产、销售环节

1.督促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整车生产企业严格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等相关标准,加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宣贯,强化质量建设,提升产品源头安全。(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排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督促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生产企业严格落实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及电池相关产业政策和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升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的产品质量安全和源头安全水平。(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等)

3.强化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查检查计划以及群众投诉举报、部门通报反馈等信息,加强对认证机构和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严查生产企业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CCC认证要求生产等行为。(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经济信息化局等)

4.加强销售环节执法检查。严厉查处无照销售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产品行为,打击销售无合格证、无厂名、无厂址等来源不明、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国家标准和未获得CCC认证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的违法行为;加强对网络销售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及配件产品的监管,全面把好产品销售质量关。(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等)

5.强化销售环节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非法改装整治,加大对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及配件销售等单位拆除限速器以及外设蓄电池托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等违法违规擅自改装关键性组件行为的查处力度。(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等)

6.聚焦产品集散地,突出车速限值、整车质量、蓄电池及充电器电气安全性能等重点指标,将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及其配件列入重点产品监管目录,加大监督抽查和不合格产品处理力度,督促相关经营主体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产品质量管控,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强化产品质量管控。严格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二手车交易行为管理,建立车辆溯源查询及过户登记台账,联合打击盗抢销赃违法行为,堵住不合法车辆入市渠道。(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等)

(二)使用环节

住建部门指导物业服务人员提示、劝导居民不在室内停放充电,指导街道(乡镇)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占用、堵塞除疏散通道以外其他共用部位行为。民政部门指导居(村)委会协助管理责任主体做好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使用安全管理。公安部门健全完善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登记制度,摸清底数,依法依规加强日常管理,督导治安志愿者、流动人口管理员、保安员开展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安全巡查检查、清理、宣传引导工作。应急部门指导基层从事安全生产检查的人员,对企业涉及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区的安全用电情况开展巡查检查。商务、邮政部门要督促外卖和邮政快递平台企业进一步优化完善“系统”,实行外卖快递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车辆型号、电池型号、住宿地址、岗前安全培训、人员离岗等信息在“系统”登记管理,对具备条件的外卖快递从业人员探索实施“一车一池一码”管理。住建部门要牵头指导各区(市、县)及街道(乡镇)逐步推广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一车一池一码”技术管理,优先在村民自建出租房、平房院落推行。各县(市、区)、各执法部门、各街道(乡镇)按照管理(监管)责任,落实停放充电管理,在检查执法中同步提示、劝导居民不在室内停放充电。

(三)蓄电池回收处置环节

认真贯彻落实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蓄电池回收利用相关制度,严格执行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的规定要求和标准规范。加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废旧蓄电池拆解回收过程的安全管控,科学合理布设废旧蓄电池回收、处置场所,加强全环节末端闭环管理,确保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蓄电池回收利用规范有序安全可靠。(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执法检查

(一)清晰“四禁止一规范”法定责任

禁止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加装改装或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蓄电池;禁止驾驶无牌、临牌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上路行驶;禁止在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以及违规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禁止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堵塞、占用建筑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共用部位;规范有序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并在指定充电场所充电。倡导居民和外卖、快递从业人员遵守有关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使用安全约定,自觉不在室内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及为蓄电池充电。鼓励居民劝阻他人在建筑内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或为其充电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可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居(村)委会反映。因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火灾对公众或他人造成危害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针对违法行为从严从重处理。

(二)持续打击查处违规拼装改装行为

严禁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拼装改装或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蓄电池,严禁无牌、临牌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上路行驶。市场监管、住建、公安部门全力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以及提供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经营性拼装改装服务的门店和个人。交通部门查处发现的电动三轮车拼装改装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查处无牌、套牌、临牌以及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上路行驶的行为;对违规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上路行驶实施“零容忍”查处。各县(市、区)、各街道(乡镇)在检查整治中,提示、劝导居民不购买和不使用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对发现的违法线索抄告具有执法权限部门查处。

(三)突出抓好外卖、快递领域管理

商务、邮政管理部门要将外卖、快递领域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使用安全管理纳入部门重要工作事项,作为行业日常检查重要内容针对当前外卖平台和邮政快递企业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责任不落实,与第三方合作单位和众包从业人员安全责任不清晰、不健全等问题,研究出台本行业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使用安全管理意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开展专项治理,用足通报、约谈、曝光等手段约束管理外卖平台和邮政快递企业不履职等违法行为;对于检查和治理中发现的违法线索,市场监管、公安、消防等部门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骑手通行安全和车辆停放充电安全教育,保障骑手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利用技术手段及时发现严重超速车辆并督促整改,有效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交通、火灾等各类事故。

(四)加大抄告联合惩戒

商务、邮政、消防、市场监管、公安交管、住建、公安派出所以及各街道(乡镇),对于发现的外卖、快递从业人员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安全问题,在依据各自职权查处的基础上,移送商务、邮政管理部门通报外卖平台和邮政快递企业对从业人员实施处理,跟踪问效处理情况,提升违法成本;对于违规当事人属于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抄告当事人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度,对违规当事人采取相关纪律处分。

四、深化宣传教育培训

商务、邮政管理部门要督促外卖和邮政快递平台企业建立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通过自有服务管理系统定时向从业人员通报、推送火灾案例、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提示,强化警示宣传,督促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街道(乡镇)要利用媒体广泛开展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使用安全宣传提示和违法案例警示曝光,指导管理责任主体和居(村)委会利用住宅小区宣传栏、公告栏等开展宣传引导,不断提升居民消防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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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组织保障

各县(市、区)、市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统筹推进自防自救力量和安全充电设施建设。街道(乡镇)负责具体抓好辖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并纳入基层综合治理体系,明确网格负责人和巡查人员,制定工作职责和标准,对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消防安全全链条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督导以及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目标考核任务。

审核:吴先强

校对:王 磊

编辑:程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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