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冰毒主要成分为甲基苯丙胺,是一种无味或微有苦味的透明结晶体,纯品很像冰糖,形似冰,故俗称冰毒,吸、贩毒者也称之为"冰"。

一些爱耍小聪明的人抓住了冰毒外观上形似冰糖的特点,竟然用冰糖伪造成冰毒并成功获取了一笔不小的数目,让人啼笑皆非的同时,也疑惑此人为何被抓捕?他明明贩卖的是冰糖啊,又不是冰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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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罗某出生于四川省,由于早年辍学结识了一大帮“狐朋狗友”,在好友的唆使下沾染了毒品。

起初,毒瘾不是很大的时候,罗某还能通过喝酒抽烟来控制自己,渐渐地,罗某对毒品有了很强的依赖性,一天不吸便无法正常生活。

家里给女儿存的学费也被罗某拿来买毒品,整日醉生梦死,逍遥挥霍,罗某妻子发现后,让罗某戒掉毒品,可戒毒哪是嘴上说说那么容易的。

毒瘾愈来愈大,罗某吸得愈发不可收拾,最终罗某妻子无法忍受,吵着闹着离婚,年仅7岁的女儿也整日惶恐不安,每天扒着门缝小心翼翼地看着父母的争吵。

后来罗某实在受不了妻子的闹腾离婚了,妻子带着女儿远走他乡,远离了这个如噩梦般的地方。

罗某偶尔清醒的时候也会后悔,思念妻儿,怀念之前的日子。但是毒瘾发作的时候,罗某就什么都顾不上了 

罗某忍受不了毒瘾,为了图便宜,他尝试在网上购买冰毒,却被骗得只收到了一袋冰糖。

虽然他发现自己被骗,但找不到卖家投诉,又因为这种非法交易不能向警方报案,最后吃亏的还得是自己。

然而,罗某并没有放弃,相反,他眼前的那袋冰糖激发了他的灵感。李某为了骗钱,就在几个哥们中吹嘘自己有门路,能搞到冰毒。

消息放出去之后,陆陆续续开始就有人联系李某买冰毒,李某满口答应。

由于交货地点都在人烟嘈杂的集市,买方无法现场验货,罗某趁机躲了起来,蒙混过关,经过一段时间,屡试不爽,罗某渐渐尝到了用冰糖代替冰毒的甜头,并继续将这个不法交易进行了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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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发现,在四川省内贩卖目标太大,并且有好几个头头自己曾都是他们的属下罗某不敢肆意妄为,于是将市场投放到省外,随着罗某的愈加猖狂,警方最终将罗某抓获。

以案释法:

本案中,罗某是否有罪?若有罪,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1. 罗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根据诈骗罪(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因本法已于第一百九十三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本案中罗某用冰糖代替冰毒对外销售,并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已构成诈骗罪的必要条件,这样的欺诈行为,对社会产生了不良影响,营造了不善的社会氛围,应抵制。

2.罗某并未贩毒而是卖的是冰糖,是否应该从轻处罚?

个人吸毒,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是会受到治安处罚:对于吸毒的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首先罗某吸毒是违法行为,会遭到罚款与拘留,其次罗某贩卖的是冰糖不是毒品,所以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以罗某无需承担贩卖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