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司机在接到交警电话后才得知此前有其他车辆因避让自己的火车摔倒。司机表示当天驶离现场是因为并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那么他的行为是“逃逸”吗?保险公司能否以司机“逃逸”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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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驾驶电动摩托车行驶至某地段时,遇到刘某驾驶货车沿匝道进入该地段,章某驾车避让刘某车辆时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刘某驾车离开现场,虽然章某通过交警联系到了刘某,但是双方及保险公司就赔偿问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保险公司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应保护现场并对伤者进行救助。但刘某在事故发生后驶离现场,该行为属肇事逃逸,属于商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应由刘某自行承担责任。

刘某则认为,自己当时离开现场是因为并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事后交警打电话才知道有此事,并且后续自己积极配合交警工作,并没有逃避责任,更不是肇事逃逸,所以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

刘亚峰律师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刘某是否属于肇事逃逸。

保险条款约定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几种情形,其中包括驾驶人交通肇事逃逸,同时《民法典》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也就是说,保险条款按照通常理解应解释为驾驶人明知事故发生与自己有关的情形下,不履行救助义务离开事故现场的属于保险免责事由。

本案中,根据交警部门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表示,章某驾车避让刘某车辆时摔倒,刘某驶离现场,并未认定刘某存在“逃逸”行为。并且没有证据证明刘某是在明知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驶离现场,故其行为不符合保险免责条款的约定,即保险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真实发生保险免责条款中的酒驾、无证驾驶、交通肇事逃逸等情况,保险公司就一定能免责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因此,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订立合同时,应尽明确提示说明义务。不仅要通过字体、符号等特别标识对免责条款作出提示,还应主动向投保人出示该条款,并提醒投保人注意到“违反禁止性规定”与“保险人免责”之间的的关联性。否则“免责条款”不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