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记者从成都中院获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民事裁定书((2024)川01破申11号)。

根据法院公告,2024年4月7日,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简称四川信托)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备重整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重整。本院于2024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并于2024年4月11日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四川信托提交的《重整预案暨重整可行性报告》显示:四川信托拟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引入实力雄厚的重组方,重构四川信托股权架构;通过现金、留债、以股抵债、债务豁免相结合的方式化解债务风险,完成债务重组;全面恢复四川信托的正常运营,彻底化解四川信托的债务和经营危机。四川信托已与6家非限权股东、主要金融机构债权人就重整事宜进行充分沟通、达成初步共识,就出资人权益调整、重整投资人引入、债权调整及清偿、后续经营等形成初步方案,并制定了《四川信托重整工作职工安置预案》。

法院认为,四川信托作为金融机构性质的企业法人,其作为申请人的主体适格,其提起重整申请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取得了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复同意,其提出重整申请的程序合法。四川信托存在多起执行中的案件,且依据审计报告等证据显示,四川信托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备破产原因。

法院表示,四川信托作为持牌金融机构,通过重整程序化解债务危机、恢复持续经营能力、提升其信托牌照价值,有利于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稳定,具有重整价值;其提交的《重整预案暨重整可行性报告》,已就出资人权益调整、重整投资人引入、5债权调整及清偿、后续经营等形成初步方案,具备重整可行性。且本院对本案的管辖已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据此,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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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消息:

4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发布公告称,同意四川信托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该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后续工作。

来源:成都日报锦观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