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老人是社会的宝贵财富,他们见证了时代的变迁,为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他们理应在年迈之际能老有所养,但有些老人由于膝下无儿,那他们又会怎样去度过余生的几十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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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大爷,生于1930年,父母早逝,兄妹虽在,但各自生活,未能给予老人日常的陪伴与照料。2011年,面对生活上无人照料的困境,他向村委会求助。此时,刘某军,一个在村里口碑极佳的男子,走进了老人的生活。他们之间并非血亲,却在村委会的协调下,签下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刘某军承诺悉心照顾老人,直至其离世,而老人则将所有财产遗赠给刘某军作为回报。自此,一段长达十多年的无私奉献与深情厚谊在岁月的流转中悄然绽放。

当老人的宅基地被划入拆迁项目,获得五套安置房后不久,老人因病离世。刘某军不仅妥善安排了老人的后事,更为其购置墓地,尽到生养死葬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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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终判决,遗赠扶养协议有效,刘某军有权继承阮大爷的五套安置房。法官高度评价刘某军的行为,认为其“孝亲敬老,主动承担扶养责任,使老人度过了幸福快乐的晚年,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刘某军的善举无疑值得我们由衷的赞美与敬佩。他的无私付出,不仅是对个体道德品质的升华,也是对社会公德的有力诠释。

诚然,刘某军十余年如一日的悉心照料,使阮大爷得以安享晚年,其付出与牺牲无疑值得丰厚的回馈。

但这五套房产的继承权,对于一个非血亲的扶养者来说,是否过于丰厚?尤其是在老人尚有直系亲属存在的情况下,这样的分配方案是否会引发社会对“利己主义”扶养行为的质疑,进而影响公众对遗赠扶养制度的信任?

在此提出一个更好的方案:刘某军应获得两套房产作为其长期扶养服务的合理回报,其余三套交由村委处理,或归村集体所有,这样岂不更加完美?

因为获得两套房产足以体现社会对刘某军大爱之举的尊重与肯定,实现个人付出与回报的基本平衡,如果要得太多,会让人觉得刘某军当初就是看中阮大爷的遗产才能照顾的。

另一方面,将剩余房产交由村委,可以用于支持村内的孤寡老人扶养工作,设立专项基金或设施,或者用于改善村内公共福利,让更多的孤寡老人受益。

这样的安排,既体现了对刘某军个体贡献的认可,又兼顾了社会公平与公益原则,有助于构建更加和谐、公正的社会扶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