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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都法院公布

一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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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号:(2024)冀0503执恢122号

被执行人:潘冠丞,男,1991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桥西区文体街二建家属院。

执行依据:(2017)冀0503民初550号

执行内容:被告潘冠丞于2017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路伟5万元整,逾期不履行的,原告可申请强制执行,并自2017年7月1日起以5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主张利息。

执行案号:(2024)冀0503执826号

被执行人:马金刚,男,1977年5月2日出生,住邢台市信都区中兴西大街金梦园小区。

执行依据:(2023)冀0503民初2976号

执行内容:被告马金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冶金支行截至2022年7月15日拖欠的信用卡借款本金26121.55元、利息14348.6元、违约金3500元,合计43970.15元;以及以拖欠的借款本金26121.55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6日起至偿清完毕之日止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以银行结算系统显示的具体数据为准)。

执行案号:(2024)冀0503执580号

被执行人:罗丑旦,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信都区羊范镇祁村。

执行依据:(2023)冀0503民初3610号

执行内容:被告罗丑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罗彦军借款本金48,000元。

执行案号:(2024)冀0503执651号

被执行人:廖志刚,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信都区郭守敬大街守敬北小区。

执行依据:(2023)冀0503民初6033号

执行内容:被告廖志刚偿还原告李世勇借款本金55000元,利息26400元,共计81400元。

执行案号:(2024)冀0503执640号

被执行人:南海豹,男,199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信都区冶金北路守敬小学家属院。

执行依据:(2023)冀0503诉前调书906号

执行内容:被告南海豹欠原告李壮命劳务费共3000元,2023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

执行案号:(2024)冀0503执921号

被执行人:李雪彬,男,199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信都区公园东街园林小区桂园区。

执行依据:(2023)冀0503民初4815号

执行内容:被告李雪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钢北支行借款本金29799.83元及利息、违约金。

执行案号:(2024)冀0503执297号

被执行人:王龙,男,1984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信都区皇寺镇苏村。

执行依据:(2023)冀0503民初1529号

执行内容:被告王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任辉饲料款3.9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执行案号:(2024)冀0503执472号

被执行人:赵艳辉,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信都区将军墓镇大庄村012号。

执行依据:(2023)冀0503民初4982号

执行内容:被告赵艳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程少波13,500元。

执行案号:(2024)冀0503执732号

被执行人:马榕伯,男,199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襄都区电厂东生活区。

执行依据:(2023)冀0503民初757号

执行内容:被告马榕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魏超借款6000元及逾期利息。

执行案号:(2021)冀0503执2847号

被执行人:张四明,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信都区李村镇东户村。

焦苏红,女,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执行依据:(2021)冀0503民初4175号

执行内容:被告张四明、焦苏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尤新波各项损失共计366676.51元。

限制高消费项目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不得以其财产支付上述消费行为,如有违反,经查证属实,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踊跃提供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