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寿县人民法院新桥法庭向一起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发出《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函》,这是寿县法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的具体行动,也是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举措。

张某与方某婚后育有两个女儿,方某常年在外务工,张某在家抚养两个女儿,最近因子女抚养费用问题产生纠纷,导致张某诉讼到院要求与丈夫方某离婚。审理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双方小女儿目前仅仅三岁,孩子父亲方某最近因经济困难,未能按时给付张某两个女儿的生活费用,平时对子女关心亦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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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分别与张某、方某先后多次交流沟通开展教育指导。并从家庭伦理、亲情关系、社会责任、父母责任、法律规定等多方位、多角度进行思想干预和心理疏导,引导双方正确处理婚姻问题,避免双方的争执矛盾波及未成年子女。督促他们积极履行抚养、教育、保护义务、承担责任,关注情感需求、呵护子女心理健康。因此根据《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签发《寿县人民法院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函》,提示方某应提升责任意识,正确履行其职责,关注子女成长状况,防止漠视甚至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情形的发生。

张某、方某在收到提示函后,均表示今后不会再将自身负面情绪传递给子女,也会特别注意与子女相处的方式,双方都愿意给女儿营造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

下一步,寿县人民法院将持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工作,因案制宜教育引导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当事人知责、并慎行之,为未成年人营造温暖的家庭环境,推动形成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来源 :寿县人民法院

责编:月月 审核:蓝色海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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