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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使用燃气的公告

广大市民朋友:

近年来全国燃气安全事故频发,燃气安全警钟长鸣,燃气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特重大事故的发生。燃气安全事关千家万户生命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要求,现将加强城镇燃气安全使用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燃气用户是燃气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燃气用户应当提高燃气使用安全意识,掌握燃气安全知识,严格按照安全用气规则正确使用燃气

(一)积极配合入户安检。燃气用户应积极主动配合燃气管理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开展的燃气入户安全检查工作,规范安全用气操作,进一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正确选择燃气器具。购买燃气灶时需要分清液化气灶和天然气灶,购买CCC认证且具备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合格产品;杜绝使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燃气热水器严禁设置在浴室、卫生间内,使用时应保持室内通风良好,防止一氧化碳中毒酿成悲剧。

(三)购买合法瓶装燃气。液化气钢瓶必须检测合格且安装有可追溯码标识;不贪图便宜和方便购买“黑煤气”。要选择正规的液化气供应站换气,拒绝使用“黑煤气”。

(四)安装防泄漏报警器、自闭阀。餐饮等非居民用户必须安装合格的燃气泄露报警和切断装置(不得以家用产品代替)。燃气泄露报警和切断装置能够在第一时间发现燃气泄漏,并有效切断气源,通过声光警报提醒从而有效避免事故发生。燃气自闭阀有防止气体往外泄漏的功能,当燃气系统出现无故停气、供气异常或者胶管脱落等情况时,自闭阀会自动关闭阀门,防止气体泄漏,有管道供气压力监测功能,实现自动关闭,长期可靠,工作状态明晰,易于故障排查。

(五)更换金属软管。目前,大多用户使用的连接软管为橡胶软管,极易发生老化、鼠咬、摩擦等损伤情况,产生漏气安全风险,建议您联系正规燃气企业,安排专业人员上门替您将橡胶软管更换为金属软管,严禁私自操作。

(六)爱护管道燃气设施。严禁私自拆除、改装、迁移燃气管道和配套设施;连接燃气器具的软管长度不得超过2米,不得埋地或埋墙穿墙铺设,需安装卡箍紧固到位;不得对燃气表、阀门及管道等设施进行包裹,以免天然气积聚,遇明火发生事故。

(七)遵守安全用气规定。禁止使用私家车辆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禁止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禁止在使用燃气的房间、燃气储存场所住人;禁止在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等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存储、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禁止在户内使用直排式燃具,严禁在燃气灶上加装节能、聚能环等;禁止使用燃气烧烤动物头蹄、防水材料等改变燃气用途行为或将燃气接到不符合标准规范燃具上使用;燃气灶具使用时,宜留人在旁监护,防止炉火被风吹灭或因食物、水溢出导致炉火熄灭造成燃气泄漏;同时注意观察燃具的使用状况,如发现燃烧不正常、打不着火、中途熄灭以及闻到异味等现象应立即停用;养成用气完毕后及时关闭燃具开关和气源开关的习惯,时刻保持室内良好通风,经常用肥皂水检查家中燃气设施是否存在泄漏情况。

(八)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发现家中燃气泄漏,要迅速关闭气源阀门和打开门窗,熄灭一切火种,并撤离现场。漏气后严禁开关任何电器,应在户外拨打抢修电话,通知燃气企业派遣专业人员处理。发现邻居家燃气泄漏,应敲门通知,勿使用门铃。

(九)燃气用户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盗用燃气;阻碍、阻止对燃气设施的巡查、检测、维修维护、抢修作业;损坏或者改变气瓶标识、电子标签或者漆色;加热、摔砸或者倒置气瓶;用气瓶倒灌燃气或者倾倒气瓶内残液。

二、燃气经营企业(门市)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而经营燃气;使用未取得相应证件人员参与经营或配送燃气。

(二)向拒绝更换“问题阀”“问题管”“问题灶具”等用户提供燃气。

(三)未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未建立健全真实、完整的用户档案。

(四)强迫燃气用户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并收取不合理费用。

(五)不使用专用车辆运输配送燃气。

(六)为非自有产权气瓶充气或者未经检测合格、未安装可追溯码的气瓶充气。

(七)为不具备安全使用环境用户提供燃气。

(八)未建立实名制销售台账或台账不健全,未认真履行定期对用户的用气场所、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的职责,未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或安检流于形式。

(九)燃气经营户安全职责履行不到位的,燃气企业终止签订供气合同。燃气企业安全职责履行不到位的,燃气监管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燃气经营企业(门市)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设立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接到群众举报快速将线索移交到行业主管部门查处,被群众举报查实2次的,依法从重处罚,被群众举报查实3次的,将按相关规定启动退出程序。

(举报电话:0873-6198009,举报热线时间:工作日, 8:30—11:30、14:30—5:30)

三、弥勒市燃气经营企业名单及抢修电话一览表

城区管道燃气:

弥勒深燃巨鹏天然气有限公司,95797、4000095797

乡镇管道燃气:

弥勒垚旺燃气有限公司,0873-6124868、0873-6123868

瓶装燃气:

弥勒市东升燃气有限责任公司,0873-6125489

弥勒市解化中民清洁能源有限公司,15398427923

工业管道燃气:

弥勒能投燃气有限责任公司,0873-6185986

红河劭唐能源有限公司,15126275028

燃气安全知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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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编/杨锐

编/张云龙

值班编辑/孔德云

编排/李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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