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移送的,可能有猫腻。

正常来说,每一次提审都有提讯记录,相对应的也需要有讯问笔录。如果提审了却没有讯问笔录,则办案机关需要作出合理解释。辩护律师审查提讯证时,可以核对提讯证与讯问笔录能否一一对应,讯问笔录是否齐全。

例如,在温某涉嫌受贿罪一案中,案卷材料中的讯问笔录,都是温某稳定认罪的讯问笔录,温某却表示,在侦查阶段做过多次无罪辩解。了解这个情况之后,辩护律师比对提讯证与讯问笔录,发现提讯次数多于讯问笔录的份数,审讯过程也没有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温某所说的情况可能属实,其无罪辩解的笔录可能并没有放入案卷材料中。

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就提出案卷材料中讯问笔录不齐全、无罪辩解的讯问笔录被隐瞒的问题。为此,办案机关会出具情况说明,认为当时由于是调查案外人的相关情况,或办案机关对被告人进行思想教育的过程,因此未制作讯问笔录。

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对该解释不予认可。控辩双方就该问题进行激烈的争论。实际上,这种情况辩护律师往往很难办。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有提讯记录却没有讯问笔录的情况,办案机关作出合理解释之后,裁判者也往往不再探究究竟有没有其他讯问笔录未提交的问题,充其量认为这属于程序瑕疵,不影响案件事实认定和公正审理。

又如,在胡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中,辩护律师阅卷发现,案卷材料中只有胡某的三份讯问笔录,亦没有附上提讯证。根据辩护律师会见了解到的情况,公安机关对胡某的讯问次数远多于三次,讯问笔录份数应当不止三份。

辩护律师提出讯问笔录材料不齐全的的问题。被告人胡某也提出,公安机关挑选了三份对胡某最不利的讯问笔录附卷、移送审查起诉,显然是不妥当的。

在辩护律师多次沟通之后,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对缺少提讯证以及讯问笔录是否全部移送的问题,让公安机关进行核实。退查重报后,辩护律师在案卷材料中看到了提讯证,以及全部的讯问笔录,其中部分讯问笔录对辩护比较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