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厂中厂”“园中园”场所(以下简称“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场所查改火灾风险隐患、加强消防安全自主管理、严格落实各方主体责任,防范火灾事故发生,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厂中厂”“园中园”消防安全通用指南》

一、消防安全责任

(一)场所的出租人、承租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出租人、承租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租赁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场所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

(三)场所的出租人、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各方应当建立消防协作机制,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联合防火巡查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演练,定期召开会议,保障消防安全所需的资金投入,推动解决消防安全问题。

(四)出租人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1.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厂房、仓库;

2.事先告知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相关的消防安全要求;

3.出租前,应当了解承租人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并定期了解场所的消防安全情况,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当与场所的消防安全设防水平相符;

4.督促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5.及时向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传达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消防工作要求;

6.发现承租人擅自改变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导致场所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向消防救援部门报告。

(五)承租人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不被破坏、占用;

3.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5.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6.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

7.应当向出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如实提供其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主要工艺环节和储存物品的名称、火灾危险性类别、数量等信息;

8.需要改变场所使用性质和使用功能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依法需要审批的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

9.将场所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租给次承租人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以书面形式明确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10.进行施工作业前,应当向出租人了解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周边设施、隐蔽工程、易燃易爆危险品等情况。

二、消防安全管理

(六)出租人、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管理、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符合重点单位标准的,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

(七)出租人、承租人应分别对公共部分、专有部分的消防设施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因检修需要停用时,出租人、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可靠的应对措施并在显著位置进行公告。

(八)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并二十四小时值守。

(九)仓库或中间仓库内甲、乙类物品、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不得违法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内堆放物品应符合下列要求:

1.堆垛上部与楼板、平屋顶的距离不小于0.5m;

2.物品与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m;

3.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m;

4.物品堆垛与柱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m;

5.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m。

(十)场所应当建立用火安全管理制度,对使用明火实施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劳动密集型企业在生产加工期间禁止进行动火作业。确需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应当按照用火安全管理制度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并告知场所内其他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查验操作人员是否依法持证上岗。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十一)场所应当建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的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十二)场所使用燃油燃气设备的,应当建立用油用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管道敷设、设备安装、防火防爆设施设置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使用燃气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严禁在地下、半地下空间和通风不良场所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2.严禁使用50公斤及以上液化石油气钢瓶;

3.禁止在同一空间使用含燃气在内的两种以上燃料;

4.应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自闭阀、专用金属波纹管等“三件套”;

5.金属波纹管长度应控制在2m之内,严禁设置中间接口;

6.燃气器具应具有熄火保护装置。

(十三)场所内的冷库应当由具备相应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保温材料燃烧性能、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置、制冷机房的安全防护、电气线路敷设等应当符合规定。严禁使用易燃、可燃保温隔热材料,严禁私搭乱接电气线路。

(十四)场所应当建立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按规定建设员工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加强宣传引导和日常巡查。

严禁电动自行车、电驱动车辆(电池)在室内停放、充电或“飞线充电”。

三、消防安全基本条件

(十五)同一场所或场所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或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场所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部分或者物品确定。

(十六)场所应根据建筑使用性质、建筑高度、耐火等级及火灾危险性等合理确定防火间距。相邻两座通过连廊、天桥或下部建筑物等连接的建筑,防火间距应按照两座独立建筑确定。

甲、乙类场所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与高层民用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2.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十七)同一建筑内的不同单位或不同使用功能区域之间应划分防火分区或采用防火隔墙等方式进行防火分隔,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h;

2.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h;

3.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

4.防火墙、防火隔墙上开设的门、窗应为甲级防火门、窗。

(十八)电气线路和各类管道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竖井井壁、建筑变形缝处和楼板处的孔隙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

(十九)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场所中,管、沟不应与相邻建筑或场所的管、沟相通,下水道应采取防止含可燃液体的污水流入的措施。

(二十)场所内因分隔形成的各独立单元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少于2个,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使用人数大于10人的场所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其他场所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2.疏散楼梯应在建筑首层直通室外;

3.疏散出口门、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0.8m;

4.疏散走道、首层疏散外门、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1m;

5.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净高度均不应小于2.1m;

6.疏散通道、疏散走道两侧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

(二十一)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严禁在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外墙窗口设置栅栏、镜面反光材料和遮挡物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场所宜配置逃生软梯、缓降器等辅助逃生设施。

(二十二)场所应设置消防救援口,并符合下列要求:

1.每个防火分区或独立单元应设置2个以上消防救援口。

2.消防救援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

3.消防救援口应易于从室内、外打开或破拆,并设置易于识别的永久性标志。

(二十三)场所内部辅助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严禁在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

2.严禁在甲、乙类场所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

3.设置在丙类场所内的辅助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至少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4.设置在场所内的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二十四)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独立设置在建筑室外,且不应占用防火间距,不应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

2.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

3.除顶棚可采用难燃材料外,其他建筑构件、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4.应安装简易喷淋系统、具备声报警功能的联网型独立感烟探测器和视频监控设备。

四、消防设施器材

(二十五)场所的消防给水形式和供水能力应当可靠有效。

(二十六)占地面积大于300m²的厂房、仓库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二十七)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²的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二十八)占地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单、多层丙类厂房、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二十九)下列场所应采取排烟等烟气控制措施:

1.建筑面积大于3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丙类生产场所或房间;

2.建筑面积大于1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生产场所;

3.建筑面积大于5000m²的地上丁类生产场所;

4.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丁类生产场所;

5.建筑面积大于300m²的地上丙类库房。

(三十)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丙类高层厂房,地下、半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生产场所;

2.地下、半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仓库;

3.丙类高层仓库或丙类高架仓库。

(三十一)下列场所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1.甲、乙、丙类厂房;

2.高层丁、戊类厂房;

3.丙类仓库、高层仓库。

(三十二)场所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安全出口;

2.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3.避难走道及其前室、避难层、避难间、消防专用通道;

4.兼作人员疏散的天桥和连廊等部位。

上述部位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1~3项不应低于10.0lx,第4项不应低于3.0lx。

(三十三)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且不应小于0.5h。

(三十四)不满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条件的场所,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五、应急处置能力

(三十五)发生火灾后,各使用方应立即组织初期火灾扑救、引导人员疏散,并协助统一管理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三十六)场所的出租人、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共同协商,根据场所实际情况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总预案,场所内各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分预案。在预案中承担相应任务的所有人员,均应参加预案培训。

(三十七)场所应当按照规定或者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配备消防装备、器材,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加强联勤联动。发生火灾后,各方应当立即报警、互通信息、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引导人员疏散,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三十八)微型消防站的装备器材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

2.水枪不少于2支,消防水带总长度不少于400米,水带接扣、分水器、消火栓扳手等不少于2套;

3.手持对讲机不少于2台;

4.消防斧、铁挺等破拆工具不少于1套;

5.全套个人基本防护装备不少于4套。

六、附则

(三十九)本指南所称“厂中厂”“园中园”场所,是指在同一厂区内存在两家及以上生产经营单位,或将工业厂房、小微工业园、孵化园、电商小微园、经营性自建房等出租或转租给多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建筑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小企业、小化工、小作坊、“黑窝点”等。

(四十)本指南是对一般性“厂中厂”“园中园”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用要求,未尽事项或应时事项按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等国家标准执行。

(四十一)其他要求:

1.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应符合《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和湖北省地方标准《消防控制室建设管理规程》DB42/T1648的有关要求;

2.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设置应符合湖北省地方标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换)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42/T1955的有关要求;

3.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实施程序及消防演练的组织应符合《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GB/T38315的有关要求;

4.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应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公消〔2015〕301号)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车辆、器材配备标准》(鄂公消〔2017〕12号)的有关要求。

▌编辑:刘姝娜

▌校对:杨诗韵

▌责任编辑:张岩岩

▌审核: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