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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

一男子因非法狩猎

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画眉鸟

移栽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物种蕙兰

被县公安局椒园派出所抓获

当天

公安机关依法传唤

犯罪嫌疑人田某接受调查

并对其住处进行了搜查

当场查获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画眉鸟3只

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物种蕙兰10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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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讯

犯罪嫌疑人田某供述了

其非法狩猎濒危野生动物

移栽重点保护植物的事实

他使用粘网在山林里将画眉鸟捕捉

将蕙兰从山上挖出来之后移栽在自己的花盆里

田某并不知道自己已触犯了法律

警方将嫌疑人和涉案财物带回公安局

并联系林业部门工作人员前来鉴定

立即把画眉鸟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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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宣恩县融媒体中心出品

编辑 | 向丹

见习编辑 | 吕晓云

校对 | 李永红

签发 | 阳平 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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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邮箱 | xuanen@vip.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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