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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燃气器具经营单位:

燃气安全事关千家万户,关系社会稳定。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器具是销售者法定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为防范燃气器具产品质量导致的安全事故,现就规范全市燃气器具销售行为通告如下:

一、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供货商营业执照、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认证证书标志、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得销售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燃气器具;

二、家用燃气灶具必须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CCC)认证;不得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未标注强制性认证标志的家用燃气灶具(执行标准:GB16410-2020);

三,销售者销售燃气器具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得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商用燃气灶具(执行标准:GB35848-2018);

四、不得销售出口压力可调节、出气口为软管接头时未设置过流切断安全装置等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燃气调压器(GB 35844-2018);

五、不得通过宣称“中压阀可商用家用”“出口压力可调节”等诱导消费者购买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燃气调压器;

六、自2025年7月1日起,不得销售未经CCC认证并标注CCC认证标志的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可燃气体探测器;

七、不得销售其他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燃气灶具;

八、销售者应当对进货来源不明、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燃气器具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对不按规定经营的燃气器具销售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

九、本通告所指燃气器具及配件指家用燃气灶具、商用燃气灶具、燃气软管(不锈钢波纹软管,金属包覆软管,橡胶和塑料软管)、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燃气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灶具及其配件。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2日

来源:鄂尔多斯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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