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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检察院、省总工会、省妇联联合发布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目录

1.准确认定正当防卫并增诉漏罪 全程守护妇女合法权益——张某某虐待、强制猥亵、强奸案

2.检妇同行 赋能性侵未成年女性犯罪综合治理——樊某某强奸案

3.全面能动履职 实现困境未成年女性综合司法保护——潘某某强奸案

4.督促监护与精准帮教相结合 助力涉罪未成年女性回归人生正轨——韩某某遗弃案

5.综合履职全面保护“三期”女职工合法权益——王某某与浙江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桐庐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支持起诉案

6.能动履职化解妇女维权难问题 数据赋能推动类案社会治理——陈某被冒名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

7.以“检察建议+联动机制” 推动完善反家暴妇女权益保障体系——督促保护被家暴妇女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8.异地协作形成救助合力 支持起诉提升救助质效——毛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案例一

准确认定正当防卫并增诉漏罪

全程守护妇女合法权益

——张某某虐待、强制猥亵、强奸案

【基本案情】

2011年5月25日至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与被害人陆某某婚姻存续期间,长期采用谩骂、体罚、殴打等手段摧残陆某某的身体和精神,致使其受伤住院,并一直生活在对张某某的恐惧中。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上半年间,张某某还对其继女小玉(陆某某亲生女儿)多次实施猥亵,并到小玉就读学校进行骚扰,使其精神遭受极大创伤,严重影响学习生活。2020年7月28日,在小玉大学暑假期间,张某某以照料小玉为由,将其从台州带至杭州出租房居住。同月30日晚,张某某欲强行与小玉发生性关系,小玉用水果刀捅刺张某某颈部,致张某某受伤。张某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察微析疑,准确认定正当防卫。该案公安机关最初以张某某被故意伤害立案侦查,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临安区检察院”)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介入侦查,通过证据梳理审查和询问,查实当晚张某某对小玉实施性侵,小玉捅刺张某某的行为是发生在性侵过程中,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公安机关遂撤销张某某被伤害案。

(二)引导侦查,挖掘多项遗漏犯罪。公安机关以张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报请批准逮捕。临安区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发现小玉未成年时便遭受张某某强制猥亵的犯罪事实;根据案发时张某某裸体状态和小玉激烈反应等,进一步发现张某某涉嫌强奸的犯罪事实。针对陆某某曾一度否认张某某的犯罪事实这一反常现象,临安区检察院推断陆某某可能存在被张某某虐待控制的情况。在批准逮捕张某某后,向公安机关发出详细的继续侦查提纲。审查起诉阶段,临安区检察院又通过自行补充侦查,补强证据链条,最终对张某某增加指控强奸罪、虐待罪。

(三)能动履职,准确认定虐待罪的公诉条件。临安区检察院查明陆某某长期遭受张某某家暴的事实,张某某涉嫌虐待罪。然而,虐待罪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自诉罪名,陆某某又因长期遭受身体虐待和精神控制没有能力提起自诉,符合刑法关于虐待罪“无法告诉的”情形,依法应当提起公诉。审查起诉期间,临安区检察院通过强化与妇联等多部门联动,为陆某某提供心理辅导,在陆某某明确表达有追诉张某某的意愿,但亲自告诉存在心理障碍的情况下,经陆某某主动申请,临安区检察院追加虐待罪,与强制猥亵罪、强奸罪一并提起公诉。2021年9月24日,临安区人民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强奸罪、虐待罪,分别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二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已生效执行。

案例二

检妇同行

赋能性侵未成年女性犯罪综合治理

——樊某某强奸案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25日凌晨,小陈(化名,女,16周岁)与朋友进入酒吧饮酒,结识成年男子樊某某。后樊某某送小陈回住处,趁小陈酒后无力反抗之际,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小陈意识清醒后即于当日报警。2023年10月12日,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金东区检察院)以强奸罪对樊某某提起公诉。同年11月1日,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樊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3年7月25日凌晨5时许,金东区检察院“大堰河”未检工作室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落实“性侵案件一案一介入”机制,案发后即派员到侦查办案区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全面夯实客观性证据锁链。同时,督促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落实适宜被害人询问场所、女性工作人员在场、一次询问及取证到位等“一站式”司法保护措施。因被害人父母在外地不能及时赶到,邀请区妇联委派资深“美丽大姐”志愿者担任合适成年人参与询问取证。审查起诉期间,会同妇联对樊某某家属开展释法说理,强化对樊某某教育引导促使其认罪认罚,促成给付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积极联络心理咨询师对被害人开展专业疗愈,由其住所地妇联干部定期进行入户回访,配合提供心理抚慰、生活陪伴等关爱服务,帮助被害人尽快走出低谷。

针对涉案未成年人进入酒吧饮酒等不良行为、父母教育不力等家庭监护缺位问题,金东区检察院依托与区妇联会签的《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合作意见》以及联合设立的家庭教育指导站、家庭教育师资库,协同对涉案家庭开展专业家庭教育指导。创建“检察官+住所地妇联干部+家庭教育导师+监护人”微信群,制定“一家一策”教育指导方案,要求每个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每月接受两次面对面指导,完成亲职教育家庭作业,并定期给予跟踪回访,以专业指导夯实家庭保护根基。

针对涉案酒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并售酒等情况,依托与区妇联共同制定的《未成年人公益诉讼观察员制度实施意见》,联合开展调查走访,进一步摸排辖区内酒吧相关违法线索,形成“情况反映”报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经综合研判全市范围发生在酒吧等娱乐场所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与市未保办沟通对接,推动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酒吧行业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专项治理行动”,对全市酒吧开展全覆盖检查,发现违规向未成年人售酒等问题6个,违规接纳未成年人10例,严格按相关规定予以惩处。金东区检察院向市场监管部门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本区域酒吧等娱乐场所全面整改,张贴未成年人禁入标识,牵头召开全区娱乐场所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警示教育暨法治宣讲会,强化经营者合法经营及保护未成年人主体责任意识。区妇联派遣公益诉讼观察员,分区块持续跟进对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场所社会监督,防止问题复发反弹。

案例三

全面能动履职

实现困境未成年女性综合司法保护

——潘某某强奸案

【基本案情】

小兰(化名,女,15周岁)系初三在校学生,因母亲早年病逝,父亲常年在外打工无暇照顾,独居在乐清市某村一处临时搭建简易棚内。潘某某无意间得知该情况,心生歹意,于2022年3月12日晚闯入简易棚内,采用捂嘴、掐脖、殴打等方式强行与小兰发生性关系,后逃离现场。公安机关于次日将潘某某抓获。2022年8月8日,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乐清市检察院)以强奸罪对潘某某提起公诉。同年11月14日,乐清市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潘某某有期徒刑七年。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2年3月13日,公安机关接到小兰报案,通过路面监控排查案发时间段出现在小兰住处附近的可疑人员,最终锁定潘某某具有重大嫌疑,遂将潘某某抓获到案。潘某某归案后不仅否认奸淫事实,更是提出未出现在犯罪现场、他人陷害、被害人报复等诸多辩解,乐清市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取证工作。直至审判阶段,潘某某一直否认实施犯罪。检察机关围绕被害人陈述、客观性证据等构建证据体系,通过庭审讯问、证人和警察出庭作证、多媒体证据展示,驳斥潘某某辩解,排除他人作案可能,实现有力指控。法院采纳全部公诉意见。

在追究潘某某刑事责任的同时,乐清市检察院主动开展综合司法保护,全方位提供救助帮扶措施,助力小兰走出性侵阴霾。针对被害人父亲监护缺失,开展训诫并制发督促监护令及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让其父亲从思想上重视法定监护职责,承担监护职责。针对小兰长期无人看管、单独住宿有被侵害的隐患,联系其所生活辖区村委、妇联,做通被害人亲戚思想工作,落实临时监护;通过与教育局、学校联系沟通,为其提供免费在校食宿,落实关爱帮扶措施。针对小兰经济困难,引导其申请司法救助获得经济补助。针对小兰因遭受侵害造成损失,引导其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并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2023年5月30日,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小兰诉潘某某侵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判决潘某某赔偿小兰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万元。

乐清市检察院坚持问题导向,积极推动社会治理。经分析研判,全市辖区内仍然有一定数量的未成年人存在监护缺失的情况,而其中女性占大多数。2022年4月4日,在与民政部门前期充分沟通交流的前提下,乐清市检察院向市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市民政局书面回复,对建议内容充分认可,专题研究、专门部署,感谢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并根据检察建议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从五个方面提升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水平,包括全面摸排,对重点人群信息,特别是未成年女性情况进行备案登记“一人一档”;建立干预和保护救助长效机制,形成保护合力等。

为进一步深化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乐清市检察院将当前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实践中面临的困难向党委政府反映,获市委主要领导专门批示。2022年11月,乐清市检察院与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开展危困学生帮扶活动,排摸困难学生近百名,针对性开展生活物资救助、学业提升、社会融入等多形式帮扶项目。2023年,乐清市检察院联合市政法委、市民政局制定《关于建立被侵害未成年人临时专项救助机制的意见(试行)》;联合市法院、市公安局制定《关于建立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精神损害赔偿协作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联合市公安局、市妇联等多个部门完善《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办案保护机制实施办法》,旨在加大司法办案过程中对被侵害未成年女性的救助力度,完善对未成年被害女性的救助体系。目前已经救助8人,均是未成年女性。

案例四

督促监护与精准帮教相结合

助力涉罪未成年女性回归人生正轨

——韩某某遗弃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10日3时许,韩某某(女,16周岁)在宁波市高新区某小区住宅卫生间内产下一名女婴,将其装入塑料袋内后,遗弃于小区门口花坛处,造成女婴颅骨骨折、头皮血肿等伤势。同日15时许,路人发现女婴并拨打120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经医护人员全力救治后女婴康复,后由宁波市高新区管委会作为临时监护人,将其送往福利院照护。

2023年3月,韩某某因涉嫌遗弃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9月,宁波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将该案移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鄞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1月,鄞州区检察院对韩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鄞州区检察院第一时间委托司法社工深入开展社会调查,详细了解韩某某的成长经历和家庭状态。经查,韩某某因缺乏生理卫生知识,在和男友陈某某(18周岁)发生性关系后,怀孕却不自知,产下女婴后因无知恐惧实施遗弃犯罪。经对韩某某释法教育促成其认罪悔罪,其家庭也明确表示愿意共同承担抚养责任。为最大限度保障女婴健康成长,2023年9月,鄞州区检察院围绕落实监护问题组织不公开听证,广泛听取人民监督员、医护人员、社工代表等各界人士意见。最终听证员认为韩某某主观恶性较小,与其家属具备抚养婴儿的情感基础,一致同意对韩某某作附条件不撤销监护权,并设置9个月监护考察期予以监督评估。听证会次日,女婴从福利院被接回至韩某某家中。

女婴安置问题得以解决,但女婴被遗弃后产生救治和照护费用仍未解决。该笔费用约12万余元,但韩某某家庭困难、无力承担全部费用,且陈某某家庭拒绝承担任何费用。对此鄞州区检察院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措施。经多方协调,最终以跨区域、跨部门司法救助结合社会救助方式,帮助韩某某一家解决大部分费用。此外,鄞州区检察院还发动全院干警向女婴捐赠婴儿物品,并与陈某某所在地检察机关开展跨省协作,通过民事支持起诉追索抚养费用。2024年1月10日当地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要求陈某某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

2023年11月6日,鄞州区检察院对韩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启动精准帮教及监护监督工作。针对韩某某父母监护缺位和管教方式不当等问题,对其父母制发督促监护令,联合司法社工从沟通方式、教养知识、教育理念等方面制定指导方案帮助其与孩子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针对韩某某在案发后多次表现出轻生想法,联合妇联、民政等部门聘请专业心理咨询师对韩某某开展心理干预;针对韩某某育婴知识匮乏的情况,联合宁波市“未保护航”志愿者提供每月一次的家庭教育指导,传授科学的育婴方法、喂养技巧,避免对女婴“养而不教”。经评估,女婴目前身体状况良好,韩某某切实承担了作为母亲的监护职责,家庭环境明显改善。目前韩某某从事餐厅服务员工作,已顺利回归社会。

案后鄞州区检察院及时进行回访。对当事人反映的女婴无出生证明、无法落户问题,协同公安机关对接当地卫生院,帮助女婴取得出生证明并顺利落户。以该案办理为契机,加强多方联动,会同公安、法院、妇联、民政、教育等十二家部门形成未成年人特殊办案一体化指引,明晰部门职责权限,构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工作大格局,实现涉未成年人办案、保护、救助全链条闭环。

案例五

综合履职全面保护“三期”女职工合法权益

——王某某与浙江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桐庐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王某某入职浙江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桐庐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传媒公司”)。2021年8月,王某某因怀孕生产申请产假,并由某传媒公司每月支付其2400元工资。2022年1月,王某某在产假内应公司要求提前返岗。期间,某传媒公司以王某某所在工作团队发生编辑事故为由,对作为主管的王某某罚款603.54元。该公司在工作期间未按规定安排其年休假,亦未补偿年休假工资;同时在产假后对其调岗降薪、不安排具体工作。同年7月7日,王某某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经交涉无果,王某某向桐庐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22年12月8日,桐庐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裁决:某传媒公司支付拖欠王某某工资4027.86元、向王某某返还罚款603.54元;驳回王某某其余仲裁请求。王某某对裁决不服,向桐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4年2月14日,王某某向桐庐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桐庐县检察院)申请民事支持起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桐庐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通过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查明王某某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王某某作为“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维权能力较弱,桐庐县检察院依法对王某某作出支持起诉决定。案件审理过程中,桐庐县检察院深入涉案公司走访调研,开展法律、政策宣讲,并会同县法院、县人社局联合调解,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某传媒公司向王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0元。现已履行完毕。

同时,桐庐县检察院了解到前述王某某的情况并非个例,遂将上述线索移送县妇联、县人社局、县总工会,做好监督维权“后半篇文章”。县妇联、县人社局联合开展行政检查,对该公司负责人提醒谈话。县总工会督促该公司与工会签订集体合同,进一步完善女性权益保护条款。后县妇联又向桐庐县检察移送多个企业用工招聘信息中限定招录男性岗位的线索。为切实维护妇女平等就业权利,检察机关在前期调查基础上,邀请县人社局、县妇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益心为公”志愿者、律师代表进行公开听证,在听取各方代表意见的基础上,针对妇女平等就业权益受损问题制发检察建议。县人社局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落实检察建议,并对县域内300余家规模用工企业开展“用工体检”,进一步提升企业规范用工意识,推动企业在制度机制上全面落实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案例六

能动履职化解妇女维权难问题

数据赋能推动类案社会治理

——陈某被冒名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04年3月15日,一女子冒用“陈某”身份证明、户口簿,与浙江省某县叶某某登记结婚,数天后该女子以回家迁户口为由,一去不返,至今下落不明。2021年12月,陈某本人在湖南省某县与男友办理婚姻登记时,被告知其已与叶某某办理了结婚登记。陈某联系浙江省某县民政局(以下简称县民政局)得知,其被冒名的婚姻登记依法不能由登记机关自行撤销。2022年7月4日,陈某向浙江省某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县检察院迅速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的办案团队,围绕涉案婚姻是否存在冒名婚姻登记情况,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经初步调查发现陈某反映的情况属实。婚姻登记档案中结婚照上的“陈某”与申请人陈某长相出入较大;婚姻登记档案中的户口簿户号与陈某实际的户口簿户号不一致;婚姻登记档案中的身份证件为临时身份证。因叶某某系聋哑人且不会手语不会写字,办案组遂联系其哥哥得知,叶某某曾于2007年提起与“陈某”的离婚诉讼,但因是聋哑人,无法表述清楚,未果。叶某某在其哥哥陪同下到县检察院接受询问并对陈某进行指证辨认,通过现场辨认和结婚照片指认,申请人陈某并不是当年与叶某某登记结婚的女子。为获取客观性证据,县检察院委托县公安局通过人脸识别、指印比对进行分析研判,确认2004年与叶某某登记结婚的女子并非申请人陈某,婚姻登记档案中的“陈某”指印非陈某所留。由此确认陈某系被他人冒名登记结婚。2022年7月19日,县检察院依据两高两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以及浙江省检察院、省法院、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关于建立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协作配合机制的纪要》,向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撤销案涉结婚登记。县民政局采纳了检察建议并作出撤销决定。至此,陈某被冒名18年的婚姻,终于被撤销。

县检察院在办案中通过婚姻登记信息化系统调查发现,在安徽省某县,陈某还被另一人冒名登记结婚,遂将该线索层报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移送至安徽省某县检察院,建议该院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2023年5月,安徽省某县婚姻登记中心采纳安徽某县检察院的检察建议,撤销了该冒名婚姻登记。

随后,县检察院所属的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在全市开展冒名或虚假婚姻登记案件监督专项活动,共办理相关案件24件,积极关注被冒名妇女的合法权益,共查实冒用其他妇女身份信息进行婚姻登记案件15件,查实因系犯罪嫌疑人使用虚假身份与女方进行婚姻登记案件1件,均向民政部门提出撤销婚姻登记的检察建议,民政部门采纳并予以撤销。

案例七

以“检察建议+联动机制”

推动完善反家暴妇女权益保障体系

——督促保护被家暴妇女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以来,王某多次报警称其被丈夫李某家暴,辖区派出所民警每次出警后仅对双方进行口头调解,未依法对李某进行书面训诫,未通知王某所在社区居委会。后王某提起离婚诉讼,李某便私自更换房屋门锁阻止王某进入,导致王某生活安宁、身体健康等权益持续受到侵害。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3年4月,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龙游县检察院)在走访龙游县妇联时获悉本案线索,经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同年6月5日以事立案。龙游县检察院通过调取报警记录、出警记录,询问当事人,走访基层组织、周边群众等方式,查明:王某和李某于2020年3月登记结婚,因日常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执,李某多次暴力殴打王某,2022年1月以来,王某三次报警称被家暴,但处警过程中公安机关均予以口头调解,未依法全面调查取证,未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未依法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王某提出离婚诉讼后,李某更换原房屋门锁,迫使王某暂住他处;离婚诉讼中,因王某无法提供《家庭暴力告诫书》(以下简称《告诫书》)等受家暴证据,导致当事人过错责任认定难。为全面了解县域内家暴警情处置及相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龙游县检察院开展专题调查,发现公安机关《告诫书》出具比例低、标准不统一、出具后未通知村(居)委会;村(居)委会等组织未对加害人进行法制教育,未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相关职能部门间反家暴协作效果不佳,以妇女为主的家暴受害人合法权益难以获得有效维护。

2023年6月27日,龙游县检察院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浙江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积极履行妇女权益保障职责,查明案情后依法对该案当事人作出告诫处置;规范家庭暴力案件处置程序,并建立健全协作机制。收到检察建议后,被建议单位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依法向李某开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并抄送其所在社区居委会,李某收到告诫书后再未对王某实施家暴。同时,龙游县检察院与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妇联共同出台《家庭暴力告诫处置协作工作机制(试行)》,进一步规范家暴案件接警程序,统一告诫处置标准,健全联动协作机制;县妇联申请政府财物支持,建设反家暴联动服务站,邀请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民政等单位以及社会志愿者进驻,为家暴受害人提供法律咨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制教育、心理疏导、矛盾调解、支持起诉等“一对一”“1+N”一站式服务。截止2024年2月底,通过各类渠道反映的家暴事件均得到有效处理。

案例八

异地协作形成救助合力

支持起诉提升救助质效

——毛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24日,尧某某前往被救助人毛某某(女)上班的店内,与毛某某发生争吵,随后泼洒随身携带的酒精,并在争执中用打火机点燃,造成双方不同程度烧伤。经鉴定,毛某某全身多处Ⅱ-Ⅲ度烧伤占体表面积85%,其中Ⅲ度创面占体表面积40%,构成重伤一级。2022年7月24日,义乌市公安局以尧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2023年3月13日,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义乌市检察院)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7月14日,义乌市人民法院以尧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义乌市检察院在审查尧某某故意伤害案时,发现毛某某被重度烧伤,尧某某未作任何赔偿,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将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该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经调查核实,查明:毛某某离异后独自抚养一名女儿,父母在家务农,且父亲残疾,其长期务工,系家里主要经济来源。案发后毛某某已花费治疗费用160余万元,且失去劳动能力,长期卧床,并需长期治疗,其家庭无力承担后续治疗费用和日常生活所需,生活十分艰难。

义乌市检察院审查认为,毛某某家庭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属于最高检、全国妇联深化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中应加大救助帮扶力度的“家庭主要劳动力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承担养育未成年人子女、赡养老人义务的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妇女”。为加大救助力度,义乌市检察院提请金华市人民检察院、联合毛某某住所地衢州市人民检察院、开化县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共同向毛某某发放司法救助金13万元。同时,对毛某某充分开展释法说理工作,释明认定尧某某故意伤害罪及量刑建议的依据和理由,促进刑事案件息访罢诉。

为进一步解决毛某某家庭长期困难问题,提升救助效果,金华、衢州两地检察机关协同街道、妇联、残联、民政、学校等多部门共同开展多元帮扶救助措施。一是检察机关牵头街道、残联、民政等部门,帮助毛某某家庭申请低保补助,上门开展残疾鉴定,现毛某某家庭每月可领取1800元补助金。二是联合妇联开展长期慰问关怀,给予社会补助,安排医护人员定期上门看护。三是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帮助毛某某对尧某某提起民事诉讼,并协调申请法律援助、减免诉讼费用,法院最终判决尧某某赔偿170万元。四是联系毛某某女儿所在学校,免除学杂费,针对其女儿因案造成的心理负担,开展心理疏导。五是针对毛某某家庭无力承担160余万元医疗费用问题,沟通协调减免解决方案。

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金华、衢州两地检察机关联合妇联、街道工作人员开展常态化回访,目前,毛某某病情趋于稳定,负面情绪得以纾解,家庭基本生活和子女学业得到保障,生活日渐向好,毛某某及其家属对检察机关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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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渣男”被惩处!多部门联合曝光

来源:浙工之家

编辑、一审:金施施 二审:成桂平

三审:徐幼蕾 终审: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