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全大真探看到,重庆江津区应急局发布了《四川华神钢构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白沙分公司2024年“1·3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那么,事故的真相是啥子,又有啥子教训可以吸取呢?
下面,大真探为您认真解析。
原来,就在2024年1月30日14:20时左右,白沙工业园发展中心境内,年产8GW太阳能光伏电池组件及配套年产50万吨光能材料项目(二期)综合库房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0万元。
一、事故项目及相关单位概况
(一)事故项目概况。
年产8GW太阳能光伏电池组件及配套年产50万吨光能材料项目(二期)综合库房,基础为桩基础,单层门式钢架结构,檐口建筑高度14m,屋脊建筑高度17.85m,最大跨度22.5m,地坪为100mm厚C15混凝土垫层+300mm厚C30混凝土,建筑面积25036.16平方米。
(二)相关单位概况。
1.建设单位概况。
和友重庆光能有限公司。
2.监理单位概况。
重庆汇洋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3.施工总承包单位概况。
四川华神钢构有限责任公司。
4.实际施工单位概况。
四川华神钢构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白沙分公司。
5.劳务分包单位。
四川锦睿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华神白沙分公司成立了项目部,项目管理、技术、施工和安全管理等人员具有相应资质,到岗到位;建立了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了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落实编制、审核、审批流程;建立并落实了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执行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执行每天早班会、每周安全生产例会、每月安全生产例会及不定期专项安全生产例会及风险源识别会议制度;执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后再上岗作业规定;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安全检查、巡查和隐患治理相结合方式。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月30日14:20时左右,劳务分包单位四川锦睿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人李xx在钢结构屋面D轴/3轴安装屋面彩钢瓦时,踩在未固定的彩钢瓦上,导致彩钢瓦变形发生高处坠落(坠落高度15.70米),经江津区第二人民医院确认李xx系高坠伤当场死亡。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李xx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0万元。死者李xx,男,身份证号为5110XXXXXXXXXX6354,户籍住址:四川省XXXXXXXXX4组。
六、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企业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组织就近员工进行施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经江津区第二人民医院确认李顺林系高坠伤现场死亡。
(二)部门应急处置。
区应急局、区住房城乡建委、白沙工业园发展中心相关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到达现场、对事故相关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
(三)总体处置评估。
此次事故救援相关部门到位及时,现场警戒及疏散及时有序,事故得到及时有效控制,没有引发次生事故。善后事宜处理有序,2024年2月1日,四川锦睿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死者李xx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由四川锦睿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李xx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1370000.00元。目前,死者已安葬,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无重大舆情发生,无不稳定因素。
七、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
1.人的不安全行为:李xx违反《建筑施工高处坠落防治安全技术标准》DBJ50/T-417-2022中第7.3.2“在钢结构面层安装作业时佩挂安全带”规定、违反《建筑施工高处坠落防治安全技术标准》DBJ50/T-417-2022中第7.3.4“在轻质型材等屋面作业,不得在轻质型材上行走”规定。
2.物的不安全因素:施工现场未按照《建筑施工高处坠落防治安全技术标准》DBJ50/T-417-2022中第4.9.5条的规定设置生命线;施工现场未按照《建筑施工高处坠落防治安全技术标准》DBJ50/T-417-2022中7.3.4的规定在安装檀条及轻质型材板前,采取在梁下张设安全平网或搭设脚手架等安全防护措施。
(二)间接原因。
1.事故单位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力,未采取有效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2.事故单位未按规定对李顺林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李顺林未取得高处作业证。
3.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八、事故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岁末年初、抢工期、赶进度等因素,事故单位安全生产意识淡化,思想麻痹,未充分认识到“抢工期、赶进度”带来的安全风险增强,存在未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针对发现的隐患采取“边整改边施工”方式,安全保障存在不足。
十、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四川华神钢构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白沙分公司,系本次事故发生单位,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安全设备维护不符合规定,未保证其正常运转;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力,未采取有效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按规定对李顺林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王xx,四川华神钢构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白沙分公司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建议区住房城乡建委对四川华神钢构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4.建议区住房城乡建委对重庆汇洋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二)其他处理建议。
区住房城乡建委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组织约谈,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安全生产首要责任、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江津区“1·3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