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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案、学法、明道理

使用其他品牌文字宣传销售非该品牌生产的商品,以至欺骗、误导消费者,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通过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了解法院如何认定虚假宣传。

基本案情

夏某公司在京东平台开设店铺“荣事达夏康专卖店”销售移动空调等产品。在店铺中以“格力”为关键字搜索,搜索结果页面显示有以下3款产品:“格力压缩机移动空调……¥819.00 已有5000+人评价”,“格力压缩机荣事达可移动空调……¥919.00 已有5000+人评价”,“格力压缩机荣事达移动空调……¥1499.00 已有2000+人评价”。该3款产品在“商品介绍”页面载明的品牌为“荣事达”。

格力公司在案涉网店取证时所购买的移动空调包装箱上标注的制造商为夏某公司,空调内部压缩机机身标签标注的品牌为“ ”。格力公司认为夏某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且夏某公司系一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故诉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请求夏某公司、黎某某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30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格力公司作为空调行业的知名公司,“格力”二字既是其注册商标,也是其企业名称,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夏某公司在其京东网店销售的“荣事达”品牌移动空调商品名称中使用“格力压缩机”文字,实际售出的移动空调机体内部压缩机注有“ ”标识,存在并非使用格力公司品牌压缩机的情况。

鉴于压缩机作为空调产品的核心部件,“格力”品牌又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消费者即使不欲购买“荣事达”品牌的空调机,看见“格力压缩机”文字的表述,也极大可能出于对格力公司品牌及产品质量的信赖而产生购买意愿。 夏某公司使用“格力压缩机”文字宣传销售移动空调,实际却售出非格力品牌压缩机的移动空调,此行为不仅欺骗、误导了消费者,而且还破坏了格力公司的市场竞争优势,构成虚假宣传。

一审法院考虑格力公司品牌知名度、夏某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节、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等因素,尤其是考虑到在涉案网店移动空调产品的销量方面,酌定夏某公司赔偿格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 因黎某某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本人的财产,对夏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夏某公司、黎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夏某公司上诉主张涉案网店存在刷单、刷评行为,商品评价数量并非实际销售数量。

珠海中院认为,首先,夏某公司对其主张的刷单行为未举证证明;其次,夏某公司通过刷单增加的销售数据,可以为其获得一定的市场竞争优势,基于此产生经济收益,夏某公司在面对被诉侵权时以之进行抗辩,用以减少其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存在双重获利的可能。综上,珠海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珠海中院法官 孟庆锋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对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夏某公司使用“格力压缩机”文字宣传销售非格力品牌压缩机的移动空调,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虚假宣传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其主要表现形式是经营者对其自身企业情况、商品构件、性能质量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信息是消费者作出购买选择的重要参考,这种虚假宣传的行为不正当地抢夺了其他经营者的交易机会,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应当予以禁止。

来源:知产庭

编辑: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