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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9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在检查中发现泰州市民兴实验中学教学楼部分房间外窗设置防盗窗,楼梯间部分外窗设置防盗窗;实验楼危化品仓库设置在楼梯间内,且门未设置为甲级防火门;食堂厨房热菜间未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即填写了《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3〕第1018号),并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文号:泰海消限字〔2023〕第0388号),责令限期改正。2024 年3月4日到期复查,发现上述问题未整改,复查不合格。

该单位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查处。

2023年11月29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在检查中发现,泰州市民兴实验中学教学楼部分房间外窗设置防盗窗,楼梯间部分外窗设置防盗窗;实验楼危化品仓库设置在楼梯间内,且门未设置为甲级防火门;食堂厨房热菜间未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即填写了《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3〕第1018号),并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文号:泰海消限字〔2023〕第0388号),责令限期改正。2024年3月4日到期复查,发现上述问题未整改,复查不合格。该单位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3〕第1018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泰海消限字〔2023〕第0388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复查)(编号:〔2024〕第0220号)、对曹基平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泰州市民兴实验中学建筑面积情况说明和购销协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江苏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目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泰州市民兴实验中学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罚款1.5万元)

图文来源:泰州市海陵区消防救援大队

综合编辑:泰州百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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