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刘某民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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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5年1月至2017年5月期间,刘某民注册成立郑州新旺化工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租用位于黄河花园口地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黄河滩区土地违法生产经营甲醇、二甲苯、敌敌畏等危险化学品,且未建立任何专门储存场所和保护、隔离设施,导致有毒有害液体通过渗漏、泄露进入地表,造成土壤污染,有机污染物通过挥发、扩散等形式从土壤中迁移或逸入空气、水体中,对生态系统和公众健康造成极大危害,严重侵害公共利益。在刘某民被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后,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刘某民未经许可违法生产和经营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导致危险化学品液体泄漏,对土壤造成污染,刘某民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由于刘某民个人修复能力有限,被污染的土壤位于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为确保被污染土壤尽快得到修复,修复工作由政府主导来完成,刘某民承担相应的费用更为适宜。遂判决刘某民赔偿土壤修复费用1193500元、承担涉案鉴定费用250000元、并向社会公众发布污染警示。刘某民上诉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案发地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和高质量发展的典型案例。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尤其是土壤资源,一旦污染,难以逆转,修复难度大、费用高。对于严重污染土壤者,不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还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民事责任,要让其付出高昂的经济代价用来修复被污染的生态环境。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刘某民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二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判令刘某民承担土壤修复费用、支付鉴定费用并在媒体上发布污染警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时还专门到位于黄河滩的污染地巡回审判,并当庭宣判。该案的审判不仅依法惩治了污染者的污染环境行为,确保被污染的土壤得到及时修复,助力了坚决打赢净土保卫战,而且以案释法,对当地群众进行了普法宣传,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有利于促进社会公众增强生态保护意识,积极参与到黄河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重大战略中来。

编辑|包铁新媒体工作室 杨晨

审核|王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