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5日,深圳市政协副主席黄志光涉嫌严重违纪问题,正在接受组织调查。他的受贿时间从1999年到2010年,总共十一年,从宝安区委书记到汕头市委书记,一直都在受贿。

不仅如此,他还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从1985年至1990年间,分别购买了制式猎枪及气枪各一支,并办理了枪证。但是持证期满后,仍非法持有,并将其藏于住处。不仅如此,1995年至2002年间,又非法取得制式猎枪5支,没有办理枪证,一直非法持有并藏于深圳住处。

因此2013年12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黄志光案进行一审宣判,黄志光犯受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80万元、制式猎枪6支、制式气枪1支、玉器摆件、香枝木罗汉床等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还将继续追缴黄志光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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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一笔100万的款项没有被法院认定为受贿款,广州市检察院随后提起抗诉。当时广州市中院认定这100万元不属于受贿款,主要理由是李亚鹤给100万元给黄志光,是为了捐资建佛,黄志光本人没有非法占有该笔款项的主观故意,且捐出后寺庙未返还任何款项,黄志光并未获得法律意义上的利益,故对此项指控不予支持

最后广东省高院二审审理此案时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为一审法院没有认定黄志光收受李亚鹤的贿赂款100万元,导致量刑不当,应予纠正。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对黄志光受贿罪的量刑,加刑一年,黄志光的执行刑期从一审的十四年上升到十五年。

入狱后的黄志光积极改造,2017年5月,获减刑6个月。2019年9月减刑6个月,刑期执行至2026年6月28日止。2021年12月,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汕头市委原书记黄志光减刑7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11月28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