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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讲一讲销售返利,从业务发生到会计处理、税务处理、开具发票、纳税申报等等,一站式清晰解答。

一、销售返利概念

为激励经销商,很多企业都会制定返利奖励政策。返利指厂家根据一定的评判标准,以现金或实物的形式对经销商进行奖励,具有滞后兑现的特点。目前返利主要有两种形式:达到规定数量赠实物的形式(实物返利);直接返还货款或者冲抵货款的形式(现金返利)。

本文以销售返利(现金返利)进行分析。

二、会计处理

案例:甲 公司与乙 公司约定,如果乙公司的年度采购超过800件商品,则甲公司在次年年初给予乙公司采购金额10%的返利。假设每件商品售价1.13万元(含税),当年乙公司共采购商品1000件完成采购金额1130 万,A公司次年年初依约返利现金113万元。(适用增值税税率13%)

分析:在新收入准则上就属于可变对价,在会计上不能直接确认销售收入,企业需要估计经销商后期可能取得返利的情况。

在会计上,甲公司2023年会计处理为(暂不考虑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银行存款 1130

贷:主营业务收入900

预计负债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

2024年实际返利金额为113万元,甲公司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项税额。

借:预计负债100

贷:银行存款 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注意:虽然2023年会计处理确认900万的收入,但是这里存在税会差异,增值税不考虑会计估计,要按照收入全额1000万来缴纳,销项税额是130万。

2024年销售返利实际发生时,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才能真正冲减销项税额。

三、增值税处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处理:在实际返利的时候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给购买方,购买方作进项税额转出,销售方冲减收入和销项税。

很多人会把佣金和返利弄混,在这里区分一下。

佣金是指企业在产品(服务)销售过程中,为了提高市场份额,委托中间人提供促成交易成功的服务,而支付给中间人的服务报酬。开票项目为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第三方)

销售返利是直接与销售量、销售额直接关联的,是供货商为了提高经销商的积极性,根据经销商的销售量、销售额,按一定比例返还给经销商的支出。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项目和税率都和当时销售货物一致。(只有两方)

在实际业务中,有些销售方为了方便,在支付现金返利后未向采购方开具红字发票,反而是以互相开票的方式,采购方取得返利后按照6%税率向支付返利的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这种方式存在税务风险,由于采购方实际并未向销售方提供任何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没有业务实质支撑,很容易被认定为虚开发票。而且销售一般货物涉及的增值税税率为13%,按照上述错误开票的话,增值税往往为6%。

四、销售方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大部分公司现在都上了数电票,我们以数电票举例,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总的规则参见下图,具体操作参见文章:

1、已经抵扣的数电票红字发票怎么开具?

2、还未抵扣的数电票红字发票怎么开具?

①受票方未确认用途或入账确认,则开票方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受票方无需确认,开票方直接开具红字发票。

受票方已确认用途或入账确认,开票方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受票方确认,然后开票方开具红字发票;

受票方已确认用途或入账确认,受票方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开票方确认。然后开票方开具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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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和新收入准则存在差异,企业所得税强调“确定性原则”,凡是涉及会计估计的部分都应该去忽略。

所以,对于这种销售返利,企业所得税也和增值税一样,2023年当期直接按照1000万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不能按照会计上900万来确认。汇算清缴调增100万。

2024年实际支付返利时,企业所得税按照实际返利净额,由支付方冲减当时营业收入,取得方冲减当时营业成本。汇算清缴调减实际返利不含增值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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