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驾驶人安全驾驶意识,太原娄烦公安将其辖区近期查处的酒驾案件及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人员曝光,以强化警示教育。

案例一

2024年3月12日20时50分许,许某某(驾驶证号:1402261994********)驾驶晋B0***K小型普通客车,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娄烦交警查获,经检测,许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57.0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机动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对驾驶人许某某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罚款1000元,驾驶证一次性记满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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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24年3月26日16时59分许,闫某某(驾驶证号:1401231980********驾驶晋A0***P小型普通客车,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娄烦交警查获,经检测,闫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0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机动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对驾驶人闫某某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罚款1000元,驾驶证一次性记满12分。

案例三

2024年3月4日16时50分许,高某某(驾驶证号:1401231988********)驾驶晋A6***9小型普通客车,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娄烦交警查获,经检测,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8.2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对驾驶人高某某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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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2024年3月23日0时,刘某某(驾驶证号:1422251973********)驾驶无牌小型普通客车,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娄烦交警查获,经检测,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6.7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对驾驶人刘某某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助编:张晓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