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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及相关事项如财产分配、子女抚养权归属等所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对夫妻双方均产生约束力。在实践中,有很多的夫妻通过选择签订离婚协议书的方式,来达到离婚的目的。

案例介绍:

杨某与张某原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18年8月登记结婚。后续因为各种家庭、经济因素产生矛盾,二人频繁发生各种争吵,杨某与张某均认为该段婚姻无法在继续维持下去,2022年9月20日,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并就离婚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均一致认可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

2.婚生女***现年3岁,由张某某抚养,杨某某每月30日前向张某某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婚生女***18周岁。

3.双方婚后购买位于西安市***的住房(不动产权登记号为****)归男方杨某所有,杨某同意支付女方张某房屋补偿款480000元,支付方式: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280000元,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

4.双方婚后无债权,上述房产剩余贷款680000元由男方负责偿还,除此之外双方无其他债务。

杨某与张某当日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上述离婚协议在民政局备案。但后续张某以杨某在离婚后一直未履行约定付款义务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支付上述协议的补偿款480000元。杨某认为当初其如果不签署上述离婚协议,张某即不同意离婚,现也没有能力履行上述款项。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可由双方通过签订协议来进行分割处理。本案当事人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就财产分割问题签署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履行,现杨某以其没有能力履行为由抗辩,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该院最终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杨某不服一审判决,以其如果不签订支付给张某房屋补偿款48000元的离婚协议书,张某就不同意离婚,其是为了能与张某离婚才签订了该协议,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达为由,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对方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主张其签订离婚协议书是由于张某表示不签协议书就不离婚,因此被迫签下协议书,因而该协议书并非其真实意思表达,但杨某并未就上述主张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法院无法予以认定。退言之,即便上述情况属实,但“不签协议就不离婚”并未限制杨某的意思表示自由,其仍可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达成离婚的目的,但杨某经过考虑后仍选择签订离婚协议,该协议内容也未违反国家法律的任何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现双方已办理了离婚手续,该协议在民政局已经备案,杨某应该依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杨某以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为由,拒绝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缺乏法律依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离婚协议的效力审查应遵循民法典相关规定,有效的合同应包括以下方面要件:1.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具备缔约行为能力;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内容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社会公益。因此,一份有效的离婚协议书应当满足上述三个要件。关于在离婚过程中出现“不签协议就不离婚”的情形,应当重点审查是否存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情形以及出现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情形对离婚协议书效力的影响。

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的限制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1.欺诈: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2.胁迫,民法典150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乘人之危,民法典151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4.重大误解,民法典第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通过上述几种限制意思表示自由情形的规定可知,与“不签协议就不离婚”最为接近的情形是胁迫。那么我们需要了解胁迫构成的法律要件都有哪些?一是,有胁迫行为的存在;二是,胁迫人需要有胁迫的故意,包括有使相对人产生恐惧的意思和使其因恐惧而为一定的心理状态。三是,相对人因受胁迫产生恐惧,并在恐惧的作用下为迎合胁迫人的意思而做出一定的行为表示。四是,胁迫人所为之胁迫是不当或者不法行为。根据胁迫的构成案件,结合上述案件实际情形,签署的离婚协议仅是夫妻双方为达到离婚目的的方式之一,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议离婚,还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故“不签离婚协议就不离婚”中双方当事人并非陷入必须签署离婚协议书的恐惧之中,胁迫与恐惧不具有因果关系,且夫妻一方提出“不签协议就不离婚”系对于离婚方式及离婚条件的正常意思表达,并不存在目的及手段的违法之处。因此该情形并不构成胁迫。

综上所述,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并据此办理离婚登记后,一方以对方表示“不签协议就不离婚”构成对其“胁迫”为由,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约定的,不予支持。即“不签订离婚协议就不离婚”并不构成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自由的限制。

作者:陈富化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