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律师、珠海律师事务所、珠海律师所、珠海法律咨询、集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侵权法律责任

互联网时代,越来越多人选择电子方式进行阅读。随着电子书阅读需求不断增加,不法分子也窥到了“商机”:他们通过网络寻找书籍资源,未经作者授权以低价出售电子书进行牟利。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已触犯了法律红线。

基本案情

周某平时喜欢看书,在搜集电子书的过程中,他发现网络上不少人有着“求资源”的需求。随着掌握的电子书资源越来越丰富,周某萌生出一个赚钱的“营生”:通过收取会员费的方式向会员分享自己的电子书资源。2021年8月,在和妻子王某商量后,两人开始运转起贩卖电子书的“生意”。

为了扩充自己的书籍库,周某通过购买、网络下载等途径收集大量电子书,后通过搭建本地资源数据库,将拥有的电子书全部存储在服务器平台上,并开设了专门贩卖电子书资源的网店,妻子王某则负责网店的日常经营。该网店实行会员制销售模式,即客户可选择不同价位购买成为一年、三年、五年会员等,充值后就能无限量阅读周某储存在服务器上的盗版电子书,且价格比正版阅读平台的付费阅读便宜不少。客户下单后,通过添加周某提供的AI机器人为好友,检索并发送电子书对应编号,即可收到对应的电子书文件。

2023年1月,周某、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截至案发,网店中的电子书达10万余部,注册会员达1万多人,销售侵权电子书金额22万余元,非法获利16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王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文字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被告人周某、王某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系主犯,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王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王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王某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可以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最后,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三万元;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律师说法

著作作品凝聚了创作者的心血与汗水,是智慧结晶与创新成果。侵犯著作权不仅是对他人劳动成果的不尊重,而且还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我国《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在电商经营活动中,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三部分:一是行为主观上存在故意,并以营利为目的。二是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在客观上实施了侵犯他人著作权和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行为。三是行为人存在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根据司法解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情形;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进行量刑。

在本案中,被告人周某将购买的电子书上传到网络,以营利的方式供网友购买、下载,其属于著作权中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的范畴,该权利并未因购买电子书的行为而转移至周某,其仍属于电子书作者或者相应权利的被授权人。周某购买电子书并上传至网络售卖牟利的行为,构成对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律师在此提醒,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经营者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尤其要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如果销售的是他人依法享有著作权或商标权、专利权的作品、产品,必须获得权利人的许可,若擅自进行复制、销售,很可能侵权甚至构成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三、关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问题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

(三)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

(四)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

(五)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六)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