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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电池、解限速、装雨篷
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
不仅违法还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出行环境,自2024年3月起至12月底,苍南公安交警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风险专项整治行动,通过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打击查处电动自行车改装、加装、拼装违法行为,曝光警示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典型案例,严把“准入关”、“上路关”及“安全意识关”,全方面治理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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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力督导抓落实
▲苍南县副县长、公安局长葛震海带队督导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风险专项整治行动。
严把“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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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曝光一起近期查获的
车行商家非法改装
电动自行车的案例
请广大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引以为戒
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商家图一时之利,被罚5000元
2024年4月11日,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灵溪中队在辖区开展行动时,发现站南路某电动自行车商行店门前,车行经营者林某正在实施车辆改装,一辆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多加装了一组电池,车座加长,涉嫌非法改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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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林某为满足顾客需求,明知改装车辆蓄电池、外观等是违法行为,仍心存侥幸,为图利益,对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了加装蓄电池、加长车座等非法改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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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交警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对电动自行车行商家林某处罚款5000元,并责令整改。
法律链接
01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
禁止实施下列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一)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二)改变电动机、蓄电池组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部件的;
(三)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将无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四)加装座位、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的。
禁止驾驶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02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拆除或者改变已登记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改装、拼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驾驶改装、拼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拼装车辆,责令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的装置;
驾驶拆除或者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驾驶人拒绝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予扣留车辆,在代为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装置后及时退还车辆。恢复限速装置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加装或者改装的装置予以收缴。
下一步
苍南公安交警将
持续加大对电动自行车
非法改装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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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提醒
广大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和维修者
切勿为了贪图利润而违反法律
同时请广大交通参与者做到
不购买、不驾驶
私自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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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苍南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