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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6日,陈某到银川市西夏区某商行(以下简称商行)花3000元购买了6瓶某知名品牌白酒,陈某将酒拉回车上后发现其中有2瓶包装颜色不对,遂返回商行询问,并要求退换或退款,但商行经营者王某表示货物离柜概不负责,不予退换。陈某随即向西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12315投诉反映。最终于2023年12月8日,该酒的生产厂家给出结果:陈某购买的6瓶酒中有2瓶是假酒。

商行经营者王某认为,陈某从商行买到酒后,出门二十多分钟后才找自己退换,自身并没有责任,不予退换。退换货无果,陈某便将商行及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商行及王某返还酒款3000元,支付十倍赔偿金10000元,以及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800元,共计13800元。

02

案件处理

西夏区法院于2024年4月9日立案后,随即组织开展案件的庭前调解工作。法官向陈某、王某询问事发经过,仔细倾听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并向当事人仔细解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涉及退货及赔偿相关条款。

调解过程中,王某意识自己的行为确实存在相关法律风险后,表示其只是小本经营,并非故意将假酒掺售,可能是进货渠道的问题,陈某主张的十倍赔偿,自己无力承担,希望能够退回酒款,并适当给予陈某经济赔偿。

在调解人员的努力下,经过双方协商,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王某当天即向陈某微信支付酒款、律师费、赔偿经济损失共计7300元,陈某也于当日将酒退回给王某,这起“离柜赔偿”事件,终获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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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解析

“离柜概不负责”的说法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本案中,陈某发现其在王某处购买的酒有2瓶是假酒,并向王某提出更换或退款要求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王某有义务进行更换或退款,但王某以“离柜概不负责”的理由拒绝更换、退款,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王某在本案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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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

诚信是金。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是每个人最基本的行为底线,同时,商品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都应有证据意识,交易留痕,尊重事实,避免矛盾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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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来源:西夏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