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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了一则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征求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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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关区排水防涝综合治理项目(S392-1#道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征求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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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范围

兰州市城关区排洪南路590号、592号、594号、600号、602号、604号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具体征收房屋的范围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道路建设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实施

(一)由城关区人民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并进行公告,向被征收人告知相关事项

(二)城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工作,并委托城关区人民政府嘉峪关路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征收补偿工作,负责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城关区人民政府嘉峪关路街道办事处在征收现场设立办公室,负责公示征收决定、征收公告、征收补偿方案、产权调换房屋平面图、征收补偿协议示范文本、房屋调查摸底登记情况、房屋评估和分户报告等有关资料;向被征收人送达房屋征收决定征收公告、征收补偿方案、评估分户报告等资料;负责接待咨询,开展日常工作。

(三)签约期限: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按规定程序完成评估机构选择,分户评估报告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内完成。

三、征收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面积、结构和性质,以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性质为房改房,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面积与实际不符,经调查未发现改扩建的,以实测面积和证载用途、结构、性质为准对待。

(一)住宅房屋征收

对征收范围内合法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在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票安置三种补偿安置方式中自愿选择。

本次征收执行住宅房屋最低补偿面积制度。被征收住宅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计算建筑面积。

1、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评估价值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符合最低补偿面积制度的,按最低补偿面积评估价值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

异地现房安置:兰东花园小区,位于兰州市城关区草场街街道大沙坪 645 号,现房、毛坯、完全产权。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靠近选择面积相近的安置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以评估价值互相结算差价;超过后的建筑面积由被征收人以市场价格购买;不足的建筑面积,对被征收人按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调换后的房屋所有权归被征收人。

对符合市人民政府和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3、房票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由兰州市城关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核发房票,房票面值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附属物(构筑物)价值、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奖金、补助、房票安置奖励。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可不计入房票票面金额

被征收人可将房票转让给第三人使用,即房票受让人。房票受让人使用房票限定为本人。已转让的房票,不得再次转让。

房票的使用、结算等具体相关规定详见《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二)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及其他特殊情况的补偿

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及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性质、用途、面积、结构等不详或与实际不符的建筑以及临时建筑、分户的住房等情况,由区政府依法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和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对未经登记建筑及其他特殊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照《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及其他特殊情况的调查认定处理意见》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设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子补偿。

四、补助标准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现房产权调换的,参照临时安置费标准给予一次性6个月的补助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给予一次性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标准:

1.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0.3%支付。每月不足1600元的按1600元支付。

2.被征收住宅房屋下落户人员中有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临时安置费在原基础上增加10%;有持有《残疾证》的,临时安置费在原基础上增加30%;有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持有《残疾证》的,临时安置费在原基础上增加40%。

(三)征收住宅房屋搬迁费按2000元/户/次的标准发放两次共计 4000 元

五、奖励标准

(一)对自签约起始日起30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付房屋的被征收人发放奖金50000元,逾期不予发放。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签约起始日起30日内搬迁完毕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三)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自签约起始日起30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付房屋的,若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低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单价,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给予不结算差价的奖励;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所对应的公摊面积,给予不结算费用的奖励。

若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高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单价,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以评估价值结算差价后,另给予与差价等额的奖励;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所对应的公摊面积,给予不结算费用的奖励。

(四)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且在签约起始日起30日内搬迁完毕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30%的房票安置奖励。逾期不子奖励。

六、其他规定

(一)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及公摊面积最终均以测绘报告为准。

(二)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被征收人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三)征收自然人房屋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相等部分或购买商品房的价款与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相等部分免征契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超过与被征收房屋价值部分或购买的商品房价款超过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四)被征收人在征收中获得的补偿、奖励费用(除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外)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6年内,若户籍没有迁移的,其子女可在原被征收房屋片区内办理义务教育阶段入学

(六)在项目征收签约奖励期内,因被征收房屋涉及产权纠纷、家庭矛盾等情形的,经相关权利人提出书面申请,主动搬迁并办理交房手续,同意实施拆除的,按交房手续办理之日起保留相应 奖励政策。

七、诉讼与强制搬迁

(一)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房屋征收当事人依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城关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房屋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城关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被征收人拒绝领取货币补偿款或拒绝接收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将补偿款物进行提存。提存期间,补偿款物的孳息归被征收人所有,提存费用由被征收人负担。被征收人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领取的,补偿款物扣除提存费用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9日

来源: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

https://www.lzcgq.gov.cn/art/2024/4/19/art_11458_30244.html

上文提到的房票使用、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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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房票使用结算

根据《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十六)房票使用。房票使用期限自出票之日起至《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止,最长不超过12个月。房票持有人购买商品房时,应将房票交予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票持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房票上对购房人、房屋坐落、实际使用房票票面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收款账户等信息进行签注,共同签名签章。接受房票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核发房票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申请购房结算兑付资金。

(十七)房票结算。

1.购房结算。房票持有人交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票,应当按其票面金额视作房票持有人支付的等额现金。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手续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房票、《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等向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申请购房款结算。

房票持有人购买期房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兑付房票使用面值50%的款项,商品房交付后兑付房票使用面值50%的款项。

房票持有人购买现房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并交付商品房后,兑付房票使用面值100%的款项。

未解除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房票兑付的资金及个人支付的购房资金进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房票持有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内已使用且使用金额超过房票面值85%(含85%)的,房票票面余额可兑换成等额现金;已使用但未超过房票面值85%的,房票票面余额按照未使用的比例,扣除相应房票安置奖励后,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货币补偿方式,向房票持有人结算票面余额。

2.未购房结算。房票持有人未使用房票购房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安置。房票持有人凭房票、补偿安置协议及本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向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申请重新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原补偿安置协议、房票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收回。

来源:兰州市人民政府

https://www.lanzhou.gov.cn/art/2023/10/18/art_15333_1279516.html

来源丨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兰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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