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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27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家中饮酒后,与其妻子在微信通话过程中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刘某某向其妻子发送微信信息,扬言要将家中烧毁。随后,刘某某将家中的两个孩子赶出门外,并再次声称要放火烧家。后刘某某使用打火机将家中沙发上的毯子点燃,并返回其卧室睡觉。火势变大后,刘某某所住小区的邻居发现火情,随即拨打消防救援电话。后消防人员赶至刘某某家中将火扑灭并救出刘某某。案发后,刘某某的放火行为导致其本人被重度烧伤及家中物品被烧毁。经查,刘某某家中的衣柜顶、沙发、饮水桶均为着火点。

本案中,刘某某所住房屋位于安顺市西秀区一小区内,居住人员较多。西秀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刘某某在其所住房屋实施纵火的行为,容易导致其他不特定人员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理。最后,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放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基于上述情况,最终以刘某某犯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检察官提醒:

行为人纵火焚烧公私财物,无论该财物是否属于自己所有,只要放火行为具有危害公共生命、财产安全的危险性,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切勿因一时冲动实施过激行为,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