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秦代对经济的干预和管理是十分广泛和细致入微的,这体现了秦继承战国时期,在法律制度上的国家主义思想。就经济性质而言,秦是一个十分典型的农业王朝。农业于秦不仅有着悠久的历史,也是立国称霸的基础。工商业一直以来,都在经济体系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而商鞅变法之前,民间的工商业并不发达,它更多以官营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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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古驱民在信诚,一言为重百金轻

商鞅变法之后,秦国的形象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其经济性质上却依然如旧。随着“耕战”战略以及直接服务于这一战略的“重农抑商”政策的实施,秦国的农业和官营手工业以及国家对商业的管理,均获得了一次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帝国的建立又给它们提供了第二次发展的机会。

伴随着统一战争的结束,秦的国家机构、农业生产、经济市场、法律管理等一切都由地区性的小国向疆域辽阔的帝国转变。及至帝国覆亡,秦的经济在整体上虽仍是农业性的,但国家的工商业及在法律管理无论在规模还是影响上,它都已成为全国性的了,这在秦帝国以前的中国历史上是没有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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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时期,各个工业部门都设有专官管理。它的官制基本上是依据《周礼》,大体不出《考工记》的范围。秦代文献存世的很少,缺乏关于官制的系统记载,但后人可以根据《睡虎地秦墓竹简》获得一些珍贵的零散资料,还可以借助汉代的官制来间接推知一二。

《史记·太史公自序》日:“昌为秦主铁官,当始皇之时”。

秦代官营手工业的各个部门,都设有专门的负责机构。手工业制造的主管部门是少府,少府下面有工室,工室属下有工师。正师是工匠中的师傅,它有一定的职位。《秦简》中出现工师的地方有多处。例如《秦简·均工》有“工师善教之”,《秦简·秦律杂抄》有“贤工师一甲”等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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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如采矿、冶炼、铸造、煮盐等这些统属于治粟内史管辖。具体负责铁铜业业的管理人员称铁官。司马迁的先人司马昌曾担任秦的铁官。《秦简》中的“右采铁”“左采铁”应是铁官无疑。其他各个具体的手工业部门,也有相应的工官负责管理。秦代的官工或者说各具体手工业部门的劳动者,他们或是来自于世代相传,或是来自于民间征调,亦或是源于刑徒。

失传的大多是有技艺的工匠,他们在身份上隶属于官府,在法律上没有独立的人格,可以说是工奴或准工奴一类。从民间征调的是各种摇役的服役者,是秦律中的“黔首”一类,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刑徒主要是服劳役者。他们因犯罪或战败而成为刑徒,其法律地位与奴隶相去不远。刑徒中有一类称之为隶臣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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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颔须白尽愈落寞,始读法律亲笞榜

隶臣妾其实是一种无期刑罚,其“役”的内容大多带有一定的奴役性,体现了奴隶制社会中的残暴特点。秦朝的法令规定,新来的工人,头一年要完成产量的一半,第二年要和老工人的产出一样多。根据已有的材料,从项目规划到生产定额,到具体操作,再到质量检验,都有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约束。

依据秦律,隶臣、隶妾、下吏、城且都是刑徒,他们在官营手工业部门服役的生产额,是根据季节和通过与工匠折算来确定的。例如,隶臣下耕、城且和工匠在一起生产的,在冬季劳动时,得放宽其标准。对工匠来说,定额或超额完成官方所配给的任务,这是法律的要求,若有疏忽或差错,则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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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官府做工的刑徒如有丢失或损害官府器物戏牲畜的,秦律也有明文规定丢失必须赔偿。如果隶臣妾不小心弄丢了官府的物件,那么从丢失之日起,她每天都会被按扣除一定数额的衣食。扣除的量不能超过她的衣食的三分之一,若丢失过多,一年的衣食都不足赔偿,那么会罚她们无偿工作一年。

如果官府对犯事的员工不追责,则令该官府尚夫和主管其事的更代为赔偿。这里的官吏代为赔偿,与其说是连带责任制这一秦律基本特点的体现,倒不如视为是对官吏渎职罪的处罚更切合秦律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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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工生产的最后也是最严格的一道程序,是接受官方对其所出器物的质量检查。过了这一关,官工们才算完成了任务,也才能暂时松口气。但要过这一关是很不容易的。秦律对器物的规制有预先规定,等到器物完工后,官府要组织考核评比。

《杂简·均工》记载:“新工初工事,一岁半红,其后岁赋红与故等。工师善教之,故工一岁。”

首先是“省殿”和“课殿”,省或课是考查,殿是下等的意思,省殿与课殿是秦代对官营手工业产品进行考查评等的专业法律术语。这可算得上是秦帝国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贡献,也是一份珍贵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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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对官工特别是刑徒的生活也有严格的法律管理。《秦简》规定,隶臣妾如果在官府里面服役,那么她每个月能收到一石半的粮食;如果她不服役的话,那么官府无需给她发放粮食。如果小城旦或隶臣在官府里面劳作,他们每个月可以收到每月一石半的粮食,如果他们不在官府里面劳作,则每月只需给他们发放一石的粮食。

三、讼氓满庭闹如市,吏牍围坐高于城

如果刑徒在城旦筑墙,或者从事其他强度与筑墙相当的劳作,那么他们早饭半斗,晚饭三分之一斗;从事站岗和其他事的刑徒,其早晚饭各三分之一斗。如果刑徒生病了,上级只需按情况发放口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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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律对刑徒的生活管理有十分详细的规定,不仅对刑徒的大、小作了精确划分,也对各种刑徒和各类工种进行了区分,尤其是在口粮的配给和衣服的发放方面更是按季节、早晚、男女、大小、劳动强度等分别给予不同的安排。这突出体现了秦代对手工业法律管理的苛细风格。在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出台下,商业在秦代有了快速的发展。

早在战国时期,全国性交通网络就已形成,因战争频繁而需要输送军需之故,列国诸侯无不在其封疆内有目的、有计划地开辟或修整道路,故远在秦统一六国之前,国内交通已具有相当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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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帝国一建成,秦始皇就着手建设国家运输网络,以便对他刚刚建成的庞大帝国进行有效的管理,同时他也开始着手两项紧迫的工作,一是在六国统一以后,必须压制住六国余党小规模的叛乱;二是要将新开辟的南方边境和内陆融为一体,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秦简》记载:“隶臣有巧可以为工者,勿以为人仆养。”

于是他将经济、政治、军事和国防等各个方面的需要综合起来,确定了一个开发水陆交通网的宏大规划。一方面把战国时代,错杂零乱的水陆路线加以修改调整,并纳入统一的系统之中,另一方面又新建了一些重要的道路和运河。最后形成了以京师为中心通达帝国东、西、南、北的几条陆路干线和沟通黄河、长江、珠江的南北两大水系航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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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记载可看到秦的交通已四通八达于帝国境内,这为国民经济体系的建立提供了前置条件。因为国民经济售系是建立在发达的商品经济基础之上的,而所谓发达的商品经济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指商业经营和商品生产都打破了地域性的限制。

这时商业是以远程贸易为主的全国性商业,各个地区的各个生产部分也都是以供应全国市场为目的的商品生产;任何一个经济区或任何,个生户部门,都不再是孤立地存在和经营,而是交织在整个国民经济之中,成为它的一个组成部分。这样一种经济结构,必须以便利的交通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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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中国古代的国民经济体系,就是从秦到汉这段时期内确立的,由于商业随着交通发达而日渐发展,国民经济体系在商业,从地区走向全国的日渐发展中逐步确立,国民经济体系的逐步确立又极大地推动了交通和商业的发达。这一系列相互交织的经济活动在客观上,要求帝国对计量作出统一性的法律规定。

参考文献:

《史记》

《汉书》

《考工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