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创造干净、整洁、安全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二)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三)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四)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

三、严格实行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制度。运输单位应到政务大厅市城管执法局窗口申请,获得核准后,方可运输。

四、组织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要确保车辆在城区道路上运输各类建筑垃圾时,必须采取密闭措施装载运输,并保持车容整洁,不得沿途遗漏、抛撒和带泥上路,污染环境。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将依法予以查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4年4月18日

来源: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