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失火罪;失火引发森林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规定,故意纵火烧毁林木,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案例十六 普某某失火案

2014年2月5日,在红塔区大营街街道平坝村后山,该村村民普某某在十二湾山上林区内抽烟,随手扔烟头引燃山火。2015年5月28日,红塔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普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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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森防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