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2日21时30分许,李某飞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豫K168**行驶至天宝路与学院路交叉口南侧时,被许昌交警一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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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随后对驾驶员李某飞进行了吹气式酒精检验,李某飞吹气式酒精含量为51mg/100mL,达到

酒后驾驶机动车

标准。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李某飞处以1500元的处罚。经核查,李某飞处于驾驶证注销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李某飞无证驾驶机动车处以500元的处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合并执行,给予李某飞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 ? 许昌交警提醒,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文明守法,平安回家;拒绝酒驾,安全出行。

来源:许昌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