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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关于团体标准的问题 留言日期:2024-04-15

2个关于团体标准的问题:
一、《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团体标准的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那么,如果有1本团体标准,大部分参考了1本强制性国家标准,但是毕竟不叫同一个产品名称,因此在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还是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这种情况是可以符合《标准化法》的吗?
例如:深圳市卓越绩效管理促进会 T/SPEMF 0014-2020 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
2020年9月4日实施,其中团标中A类头盔应该是参考GB 811-2010的B类头盔,其中团标中B类头盔应该参考GB 24429-2009。但是:
1、 条款6.2.2 壳体(c)在本标准的试验中壳体不应出现危及佩戴者的破裂。与GB 811-2010中4.1.2 壳体 c) 在检验中壳体应保持完整无损,不得出现裂口,有本质的区别。
2、 条款6.2.1 结构组成:可设有灯具或壳体有反光材料。与GB 811-2010中4.1.2 壳体 d) 壳体外表面的前、后、左、右适当位置均宜由面积不小于18cm2 的反光材料喷涂或粘贴,有本质的区别。
3、 条款6.6头盔视野中,上视野降低为7°。即B类头盔,没有按照GB 24429-2009中25°的要求。
4、 条款6.3.7 头盔吸收碰撞能量性能中,加速度峰值不大于300g。低于GB 810-2010中4.2.8 B类头盔 速度峰值不超过400g。
5、 条款7.11.3 试验步骤,钢锥落高为750mm±5mm。低于GB 810-2010中5.10.3 试验步骤 B类头盔 钢锥落高为1000mm±5mm。
二、如果团体标准的范围章节中,说 某一个产品已经符合了某一个强制性国家标准,就视为符合该团体标准。(同样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范围,并没有包含这个产品的适用范围)。这种情况是否变相的扩大了强制性标准的适用范围?
例如:江苏省自行车电动车协会 T/JSEBA 001-2020 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技术要求及检测规范:
2020年5月8日实施,在范围条款中写:电动自行车乘员佩戴的头盔如符合GB 811-2010《摩托车乘员头盔》标准要求时,视为符合本规则要求。

回复部门: 标准创新管理司 时间:2024-04-17

2022年12月1日,GB 811-2022《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发布,2023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全面替代GB 811-2010《摩托车乘员头盔》。“新国标”在固定装置稳定性、佩戴装置强度、吸收碰撞能量、耐穿透、护目镜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团体标准涉及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等产品或者类似用途产品的技术指标不应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低于强制性标准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应及时修订或者废止。任何个人或组织发现团体标准技术要求低于强制性标准相关规定的,可以提醒相关社会团体及时改正,也可以向社会团体登记部门同级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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