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身边有内蒙的朋友时,经常会听到这样的自我介绍:“我来自xx盟”或“我来自xx旗”。为何内蒙有的地方是“盟”,有的地方又被称为“旗”呢?二者有何区别?这还得从清朝的“盟旗制度”开始讲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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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看电视剧时,我们可以发现,蒙古族基本是以“部落”为单位进行游牧聚居。而这些“部落”,既有按地缘关系划分的“鄂托克”,也有以血缘关系组成的“艾马克”。许多的“鄂托克”和“艾马克”共同组成一个大的领地,被称为“兀鲁思”。而“鄂托克”和“艾马克”就是“旗”的前身。

几个“兀鲁思”的领主为了解决彼此之间的矛盾,换取更多的利益,会不时的举行一种叫“楚固拉干”的集会。而这个集会,就是后来“盟”的前身。

1636年,皇太极改后金为清,林丹汗的覆灭,也让蒙古从后金的盟友变为了清朝的属臣。为了更好的控制蒙古地区,皇太极将满洲的“八旗制度”用在了蒙古地区。“旗”这个行政编制,开始取代“鄂托克”和“艾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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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分为两类,其中:清中央委派大臣、都统、将军直接节制的总管旗,统称“内属蒙古”。如察哈尔、归化城土默特、新巴尔虎、陈巴尔虎以及分散于热河、新疆境内的蒙古诸旗就属于内属蒙古,共六十一旗。

清中央理藩院监督的札萨克旗,统称“外藩蒙古”。漠南蒙古(又称内蒙古)六盟二十四部五十一旗、漠北蒙古(又称外蒙古或喀尔喀蒙古)四盟四部八十六旗、漠西蒙古(含西套蒙古)八盟四部六十四旗属之,共十八盟、三十二部、二百零一旗。

札萨克旗又有“内札萨克”、“外札萨克”之分,漠南蒙古诸札萨克旗属“内札萨克”,漠北、漠西蒙古诸札萨克旗属“外札萨克”。其区分同样出于统治上的考虑,两者的职权、体制也因之略有差异。

简单点来说就是,内属蒙古是清廷中央直辖,设总管旗,由清廷派人管理。而外藩蒙古则是清廷分封蒙古各地的王公为扎萨克,由他们代替清廷处理旗内的行政、司法、赋税、徭役、军事、贸易以及官吏的任免等事务。“扎萨克”就是执政官、旗长的意思。

清代前期,“盟旗制度”中的“盟”,其实是“会盟”的意思。按照清政府的规定,每隔三年,每个盟都要在指定地点“简稽军实,巡阅边防,清理刑名,编审丁册”。每盟设盟长一人,盟长由盟内的扎萨克选任,报理藩院请旨简放,由理藩院发放印信。到了清代后期,盟才发展为蒙古族地区一级行政机构,盟长有了办事衙署,增设了副盟长,以及帮办盟务等人员。盟长任期是终身制,但不得世袭。

尽管清政府设立“盟旗制度”的初衷是为了巩固在蒙古地区的统治,但是在客观上,也有利于蒙古族社会秩序的稳定。随着时间的推移,盟旗制度虽然已经废除,但盟和旗作为地区称谓被保留下来。今天的内蒙古自治区依然使用盟和旗作为行政单位的名称,其中盟相当于地级市,旗相当于县。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土默特左旗、阿鲁科尔沁旗、巴林左旗、巴林右旗等等。除此之外,“苏木”相当于其他省份的“乡”,而“嘎查”则是其他省份的“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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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来说,内蒙古的盟和旗不仅是行政区划的单位,它们背后还蕴含着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从清朝的盟旗制度到现代的行政单位,旗和盟的演变见证了内蒙古地区历史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同时,这些独特的行政单位也是内蒙古作为民族自治区,保持民族文化特色和历史传承的重要体现。

参考资料:《清代蒙古盟旗制度研究》、乌力吉《试论清代盟旗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