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鸟类是自然界的精灵、人类的朋友,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鸟类资源保护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全省公安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公安部和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强化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协作配合,对危害鸟类资源犯罪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 持续保持严打震慑态势,取得较为显著成效。2023年以来,共侦办案件149起,有效遏制此类犯罪冒头发生,有力护航美丽江苏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4月20日至26日是江苏省“爱鸟周”,为强化普法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保护鸟类的自觉性,省公安厅公布了近年来法院已判决,有典型意义的4起危害鸟类资源案件。

01

南通市公安机关侦办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22年9月,南通市公安机关侦破1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9名。经查,2021年至2022年间,贾某在外省通过自己猎捕及向他人收购等方式获得画眉鸟共1200余只,在微信群、朋友圈售卖,采取快递邮寄、货车带货等方式将画眉鸟销往多个省份,非法获利达24万余元。付某捕捉后卖给贾某画眉鸟87只;梁某以饲养、繁殖为目的,多次向贾某购买画眉鸟共206只;李某明知贾某寄递野生动物,在其开设的快递点揽件并寄出画眉鸟145只。后经法院审理,贾某等人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及以下的刑期,并处1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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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画眉鸟是中国特产的鸟类,鸣声悠扬婉转、悦耳动听,因此被大量捕捉饲养观赏,近年来种群数量明显减少。2018年,画眉鸟被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2021年2月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受到我国法律保护,未获得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和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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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昆山市公安机关侦办非法狩猎案

2021年11月,昆山市公安机关侦破1起非法狩猎案,抓获夏某等犯罪嫌疑人3名。经查,2021年10月至11月,夏某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捕鸟丝网和引鸟播放器捕捉棕头鸦雀、暗绿绣眼鸟等野生鸟类40余只,训练后参加斗鸟比赛及售卖赚钱。后经法院审理,夏某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拘役2个月,并没收作案工具。

以案说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犯罪。我省禁猎期为每年3月1日至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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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盐城市公安机关侦办

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案

2021年12月,盐城市公安机关侦破1起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案,抓获曹某、林某等多名犯罪嫌疑人。经查,2021年1月至12月,曹某、林某明知他人收购系为食用,仍在滩涂、河道内多次使用网捕、电击等方式非法猎捕野鸭等野生鸟类1400余只,向他人出售牟利。经鉴定,涉案野鸭为“三有”野生动物绿头鸭、斑嘴鸭(“三有”野生动物是指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常见的麻雀、野兔等均属于“三有”野生动物)。后经法院审理,曹某、林某犯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分别被判处拘役1个月、拘役2个月,连带赔偿生态修复费用2万、11万余元。

以案说法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鸭等“三有”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人们俗称的“野鸭”是雁形目鸭科鸟类的总称。其中,青头潜鸭、中华秋沙鸭、大小天鹅等17种野鸭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绿头鸭、斑嘴鸭等38种野鸭属于“三有”野生动物。我省分布的野鸭均受法律保护,禁止违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

04

连云港市公安机关侦办

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案

2021年10月,连云港市公安机关侦破1起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案,抓获黄某等多名犯罪嫌疑人。经查,2020年11月至2021年7月,黄某明知他人出售的黑水鸡、白骨顶是非法狩猎所得,仍收购2400余只,并在其经营的饭店内加工销售,从而非法获利。后经法院审理,黄某犯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连带赔偿生态修复费用73.8万元。

以案说法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在野生动物非法交易中,有收购者的存在,才会形成“猎捕—收购—贩卖”的利益链条。在依法打击工作中,除对直接实施非法猎捕的行为人依法惩处外,公安机关还将依法追究故意收购、运输、加工、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做到全链条打击,更加有力遏制非法猎捕行为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第二十条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第三十一条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三十三条禁止网络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

编辑丨曹思奕

审核丨曹芳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