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究——

1.知识产权强国背景下我国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体系研究——孙那

2.破产场景下企业数据资产处置路径研究——赵惠妙、彭铎

3.NFT数字藏品交易行为法律属性认定及规制路径——牛强、肖瑶

4.虚实交叉:元宇宙空间数字著作权治理的双重逻辑及实现路径——刘慧

5.生成式人工智能安全风险治理研究——宋艳飞、张瑶、樊伟

——域外法制——

6.美国通信领域供应链安全规则:批判与应对——谢迪扬

——访谈——

7.访谈:专利停止侵害请求权中的比例原则——德国权威学者解读专利侵权纠纷中比例原则的立法背景和司法适用——魏立舟

——法苑——

8.涉数据不正当竞争司法裁判的困境和出路——以数据相关司法案例为视角——芮旭丽、邵研

——学术研究——

1.知识产权强国背景下我国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体系研究

作者:孙那(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

摘要:本文以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为研究对象,将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公共政策解构为“一体两翼”的模式,“一体”主要是指知识产权的本体政策,“两翼”是指与本国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相关的配套政策和国际协调政策。与此同时,对我国不同历史时期知识产权公共政策进行分期研究,体现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从宽到严,从跟随到赶超的变化;国际合作领域,从早期的技术引进,转向新设备的研发,上升到全方位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等特点。在我国从知识产权大国走向知识产权强国的征程中,应首先找准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定位。专门的知识产权战略的出台应与国家总体战略和布局更加紧密地结合。动态调整机制和推进计划的实施对于及时应对战略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是必不可少的。此外,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将法律和政策手段相结合,立足于我国未来的历史发展时期和战略定位,知识产权公共政策才能真正成为提高我们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的催化剂。

关键词: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知识产权强国战略

2.破产场景下企业数据资产处置路径研究

作者:赵惠妙(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教授,香港大学法学博士,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访问学者);彭铎(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

摘要:破产场景下企业数据资产的处置在实践中存在被忽视和现有规则难以适用的困境。破产企业的数据资产如何处置成为破产法研究应当思考和回应的问题。通过交叉研究方法,以会计规则、数据法学的研究、破产法规则为参照,对企业数据资产做出定义,并明确其主要内容为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在数据资产的破产处置中,应遵循优先保护个人信息、数据安全处置和数据价值最大化的原则。管理人的职权行使应以数据资产特性为依据,破产财产相关权利的行使亦应结合“数据三权”的本质。

关键词:企业数据资产;破产场景;处置路径;破产规则适用

3.NFT数字藏品交易行为法律属性认定及规制路径

作者:牛强(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肖瑶(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摘要:NFT数字藏品是经过区块链技术处理的,以数字化形态存在的文件,具有唯一性、无法篡改性与可交易性。其法律属性及相关交易行为性质仍存争议,“发行说”忽视了技术对法律属性的影响,区块链技术消弭了作品的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故交易链上的NFT数字藏品无需由《著作权法》保护;“物权说”忽略了“物”应有的独立性。NFT数字藏品应为债权凭证。基于此,将与NFT数字藏品有关的行为,以交易链条与行为对象特性为界分,分为链上行为与链下行为,链上行为受民法调整,链下行为由著作权法规制。这既能够保证法律的统一性与可期待性,又能抑制著作权不当扩张,推动NFT数字藏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NFT数字藏品;债权凭证;链上行为;链下行为

4.虚实交叉:元宇宙空间数字著作权治理的双重逻辑及实现路径

作者:刘慧(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

摘要元宇宙本质上为内容创作产业。虚实交叉创作引发了诸多著作权治理争议,其解决核心在于如何实现虚拟创作同传统著作权体系的衔接。从著作权治理体系的全链条出发,元宇宙空间内容产业治理应以创作者与管理者作为产业链发展的核心纽带。一是从创作者的角度,基于元宇宙空间虚拟数字产品的作品属性、作品归属等著作权基础理论之刚性要求,建立元宇宙数字著作权治理规则。二是从管理者的角度,在元宇宙数字著作权授权许可的特殊性、维权难度大等具体问题上展开,实现元宇宙创作与内容产业发展的衔接。三是从创作者和管理者的双重互动视角,实现元宇宙空间数字著作权治理的相互耦合、互相照应。最后,在规则与技术、技术与治理互动等层面,逐步有序建构起符合元宇宙内容产业发展实践需求的著作权治理机制。

关键词:元宇宙空间数字创作;著作权治理;创作者;管理者

5.生成式人工智能安全风险治理研究

作者:宋艳飞(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高级工程师);张瑶(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工程师);樊伟(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工程师)

摘要当前,以ChatGPT、Sora等现象级产品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快速发展,正在重塑产业链和价值链。与此同时,也在数据安全、算法安全、网络安全和应用安全等方面引发了诸多新风险,可能造成严重影响。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高度重视生成式人工智能安全风险治理,从政策引导、技术保障、国际合作等维度推进风险治理体系建设。科技企业在积极推进前沿技术创新的同时,也应高度重视安全治理,从不同侧重点发力保障人工智能可信赖、负责任。我国应从加强跟踪研究、推进技术攻关、推动“以评促建”和加强国际交流四个维度发力,保障人工智能安全健康发展。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安全风险;安全治理;科技巨头

——域外法制——

6.美国通信领域供应链安全规则:批判与应对

作者:谢迪扬(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近年,美国以国家安全为借口,在通信领域制定了一系列供应链安全规则,将其作为掣肘中国高科技制造业发展、实现中美脱钩企图的重要法律工具。这些规则在国际经济法层面违背了非歧视待遇原则和自由贸易原则,在美国法层面也不符合正当程序原则与比例原则,将使中国面临通信产业出口下降、美资撤离、对美投资阻碍、本土通信供应链波动等挑战。这些规则在联合国、IPEF等平台上的国际化趋势将进一步放大上述挑战。中国可以综合利用其国内法、美国法和国际法,维护国家、企业和公民的正当权益;为此,我国应尽快启动通信领域的供应链安全立法,积极利用美国司法途径维权,尝试在WTO、RCEP等经贸协定下提起申诉,并推动构建“一带一路”倡议下的供应链国际安全规则体系。

关键词:通信;供应链;安全;《芯片与科学法案》

——访谈——

7.访谈:专利停止侵害请求权中的比例原则——德国权威学者解读专利侵权纠纷中比例原则的立法背景和司法适用

作者:魏立舟(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助理教授,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

受访人:马蒂亚斯·莱斯特纳(Matthias Leistner),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院私法和知识产权法方向GRUR讲席教授,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创新与竞争研究所所长(候任)。

摘要德国专利法在最新一轮修改中为限制权利人的停止侵害请求权引入了合比例性抗辩,据此法院在决定是否授予禁令救济时必须将侵权人或第三人利益纳入考量范围。这一立法变动引发了国内对相关议题的关注和讨论。我们就此采访了德国知识产权法权威学者莱斯特纳教授,让专家就比例原则的立法背景、规则原理以及修法后的具体适用等问题进行详细解读。

——法苑——

8.涉数据不正当竞争司法裁判的困境和出路——以数据相关司法案例为视角

作者:芮旭丽(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法官);邵研(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法官助理)

摘要: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的石油,其蕴含的难以估量的价值成为各方竞争的对象。然而,因数据的特殊属性使相关司法实践面临竞争关系认定混乱、数据权属界定模糊、商业道德使用泛化等诸多问题。涉数据不正当竞争需进行司法裁判的创新:适用思路上应确保数据权益保护与数据流动共享的平衡,坚持数据正义观,坚持行为规制模式而非数据确权模式;适用范围上应放弃竞争关系的限制,构建双重空间的法律新思维,以竞争行为确定主体适格;适用标准上应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进行双层次审查分析,严格认定商业道德,对三重法益进行利益衡量。

关键词:竞争关系;数据权属;商业道德;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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