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姨下班打卡时突然昏厥,之后抢救无效死亡,家属怒告保洁公司,向其索赔140万,因为家属认为事发前阿姨已经连续工作十天,且每天都超过12个小时,公司存在责任。但公司方对此却表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图文无关)

保洁人员李阿姨在下班排队等待打卡时,感觉身体不适,在休息过程中,李阿姨突发晕厥,后被其家属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后身亡 。家属遂将保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4月22日,记者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静安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侵权纠纷案件。

上海静安法院介绍,李阿姨系某保洁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保洁公司)的保洁人员,与保洁公司存在劳务关系,并被保洁公司外派至某物业公司上班。某日, 李阿姨在结束一天的清洁工作后,在下班排队等待打卡时,感觉到身体不适,遂进入某物业公司休息室休息。在休息过程中,李阿姨突发晕厥,后被其家属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后身亡。

(图文无关)

李阿姨的家属认为,在李阿姨出现身体异常情况时,保洁公司未将其及时送医,导致李阿姨错过最佳救助时间,不治身亡。此外,据家属了解,李阿姨在事发前已经连续加班10天,每日工作时间超12个小时,公司安排的过度劳动是李阿姨病发致死的直接原因。综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保洁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0余万元。

保洁公司认为,李阿姨的死亡系其自身疾病突发所致,与公司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一方面,公司在发现李阿姨晕厥后及时向其家属拨打了电话,告知其发病情况并要求家属到场处理。家属对李阿姨的病情十分清楚,却未告知过公司也未要求公司送医,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另一方面,根据鉴定意见,李阿姨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右侧丘脑出血并破入脑室,出血部位系高血压性脑出血的常见部位,常见高血压性脑出血的诱发因素是剧烈运动、劳累过度、创伤、情绪激动等。李阿姨虽然在事发前连续值班10天,但是值班内容不包含高强度的体力劳动,不可能造成李阿姨劳累过度。此外,事发当日李阿姨和他人曾发生过激烈争吵,李阿姨情绪激动也是脑出血的诱发因素之一。 综上,保洁公司认为李阿姨的死亡与其从事劳务工作没有关联性,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图文无关)

法院认为,李阿姨病发之前被保洁公司派遣,连续工作10天未予休息,其中每日从事保洁工作8小时,值班4小时,明显超出了个人劳动的必要限度和合理强度。结合鉴定意见所载明的诱发因素,李阿姨因高血压性脑出血导致死亡的诱发因素之一为劳累过度,故李阿姨因劳累过度致右侧丘脑病理性出血并破入脑室,这一节事实法院予以确认。

考虑到劳累过度仅是高血压性脑出血的诱发因素,根据鉴定机构的相关意见,法院酌定该诱因的参与度为15%。在确定诱因参与度的基础上, 法院对李阿姨的损失金额进行了评析,最终认定李阿姨的各项损失37万余元。

在确定损失金额的基础上,法院认为,李阿姨与被告之间形成非个人劳务关系,应由用工单位对提供劳务者因劳务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若提供劳务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减轻或免除用工单位的赔偿责任。李阿姨在其病发至晕倒的一个多小时内,未积极进行自救,存在一定过错,故法院酌定保洁公司对李阿姨的死亡损害承担90%的赔偿责任。扣除被告前期垫付的相关费用, 最终法院判令保洁公司赔偿李阿姨的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