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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

在2024年云南省知识产权宣传周

新闻发布会上

云南省高院公布了

2023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云南法院首例适用顶格法定赔偿不正当竞争案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云南诺特金参口腔护理用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案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云南白药集团”)生产的“云南白药牙膏”(留兰香型)采用了相对固定的包装、装潢,经长期经营使用,成为云南白药集团特有的有一定影响的装潢。云南诺特金参口腔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下称“诺特金参公司”)在市场上售卖的“云南三七牙膏”(清新留兰型),其外包装装潢与“云南白药牙膏”(留兰香型)的外包装装潢一致。

省高院依据上述事实,于2020年9月4日作出了(2020)云民终875号民事判决,认定诺特金参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该判决生效后,云南白药集团发现,市场上仍然有被认定为侵权的“云南三七牙膏”出售,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诺特金参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昆明市中院一审审理认为,诺特金参公司构成侵权,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云南白药集团经济损失500万元。诺特金参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省高院审理后认为,诺特金参公司未遵守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继续销售涉案被控侵权商品,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非遗传承创新发展中的司法保护

鹤庆杨忆银楼有限公司诉鹤庆县八零原创手工银品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鹤庆杨忆银楼有限公司(下称“杨忆银楼”)、鹤庆县八零原创手工银品店(下称“八零原创店”),均在大理州鹤庆县草海镇新华村开店从事银匠工艺品加工和销售。杨忆银楼根据古代诗词作品的意境,独自创作完成银手镯系列作品,包括“银杏(素秋)”“兰花(兰华)”“小邹菊”“枫叶(相思)”“芙蕖(蝶恋花)”,并通过其抖音账号进行公开发表。八零原创店销售的5只银手镯,分别与上述作品在花型、布局、图案上均相同,只是在条纹和花瓣上有细微的区别。杨忆银楼认为八零原创店的行为侵犯其著作权,遂诉至法院。

大理州中院一审审理后,判决八零原创店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15000元。八零原创店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省高院二审审理,将涉案作品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对,认为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八零原创店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杨忆银楼对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

真假“街头巷尾”

昆明广播电视台诉云南翠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昆明广播电视台开办“8099999街头巷尾”微信公众号,并先后在“今日头条”通用信息平台、“快手”短视频平台、“抖音”短视频平台等开办官方账号,该商标在第524507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1类服务中的“新闻记者服务”类似服务领域中通过注册申请。

后昆明广播电视台发现,云南翠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翠美公司”)将“昆明街头巷尾”作为微信公众号名称,发布社会新闻及本地民生相关文章,认为对“8099999街头巷尾”构成商标侵权,遂诉至法院。

昆明市中院一审审理认为,翠美公司构成侵权,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100万元。翠美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省高院审理后认为,翠美公司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与昆明广播电视台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或者误认为微信公众号“昆明街头巷尾”与昆明广播电视台存在某种特定联系。翠美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昆明广播电视台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四

“7663”云南沱茶包装权益之争

云南下关沱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云南涌鑫茶业有限责任公司、邹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唛号为“7663”的云南沱茶“黄、绿色格纹圆柱形扁盒”包装、装潢,自1978年由云南省下关茶厂(下称“下关茶厂”)启用后沿用至今。下关沱茶集团主张,原下关茶厂的“7663”云南沱茶案涉包装、装潢权益应由其继承和享有,云南涌鑫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涌鑫公司”)、邹某某未经其许可,在所生产和销售的沱茶商品上使用案涉包装、装潢的行为,侵犯了下关沱茶集团的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昆明市中院一审审理认为,涌鑫公司、邹某某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涌鑫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500万元,邹某某对其中15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省高院审理后,综合考虑下关沱茶集团“7663”云南沱茶商品的知名度、影响力,以及涌鑫公司、邹某某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经营规模、侵权行为情节、下关沱茶集团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一审判决涌鑫公司、邹某某的责任承担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五

“行政调解+司法确认”化解知识产权纠纷

迪庆州香格里拉市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

2023年11月,应当事人申请,迪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一起涉及火炉底座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迪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在签署调解协议后,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当日予以立案,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本案系云南首例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2023年,省高院与省知识产权局联合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机制,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行政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减轻双方当事人诉累,实质化解纠纷。

案例六

司法保护创新发展

云南德商矿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云南九州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原告云南德商矿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德商公司”),系名称为“悬振锥面选矿机”发明专利的权利人。原告主张被告九州公司未经其许可,制造并使用侵害德商公司专利权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遂诉至法院。

昆明市中院一审认为,本案中,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未经许可,制造和使用落入原告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侵权产品,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就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诉请,因原告明确其主张的经济损失中已包含对被诉侵权产品未来实施许可的费用,故基于公共利益和节约资源的考量,对该项诉请不再予以支持。就经济损失而言,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的类型、价值、被告经营规模、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和性质、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侵权产品的数量、被诉侵权产品继续使用所涉费用等因素,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5万元和相应维权合理开支。宣判后,德商公司提起上诉。

省高院经二审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七

能动司法助力云茶保护

临沧某茶叶有限公司诉双江勐库冰岛某茶坊及经营者张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临沧某茶叶有限公司享有案涉第2283766X号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临沧某茶叶有限公司发现,双江勐库冰岛某茶坊和张某某未经授权,通过在抖音直播平台账号进行直播,并在线上、线下制造、销售带有案涉商标标识的多款茶叶,侵害了临沧某茶叶有限公司的商标权,遂诉至法院。

临沧市中院坚持能动司法,邀请市知识产权局专家,共同赴被告所在茶厂进行走访调查,依职权从抖音后台调取了被告用案涉商标销售茶叶的相关数据,明确被告存在侵权行为,计算出侵权所得大致数额,积极向被告开展法律释明工作。考虑到原告曾向被告学习做茶,双方有一定程度的师徒情分,二人在茶叶经销上有过合作等因素,法院积极开展调解工作。

最终,原告同意在被告公开致歉前提下放弃惩罚性赔偿,调解协议中的款项支付义务及公开道歉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

案例八

擅自复制安装使用软件被判赔50万元

天宝公司诉云南年冠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天宝公司系涉案Tekla Structures系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天宝公司认为,云南年冠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年冠公司”)擅自复制、安装并商业使用了天宝公司依法享有著作权的Tekla Structures系列计算机软件,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昆明市中院一审审理认为,年冠公司未取得合法授权,实施了对涉案软件的复制行为,侵害了天宝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的复制权,遂判决年冠公司赔偿天宝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一审判决后生效,年冠公司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

案例九

“云南红”驰名商标已不符合“驰名”标准

云南高原葡萄酒有限公司诉江西妙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云南高原葡萄酒有限公司(下称“高原公司”),系第3957767号“云南红”文字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已成为驰名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3类,包括果酒(含酒精)、葡萄酒、酒(饮料)等。高原公司认为,江西妙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妙方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在草本乳膏、冷敷贴等产品上使用“云南红”字样,系恶意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遂诉至法院。

昆明市中院一审审理认为,妙方公司构成侵权,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宣判后,妙方公司提出上诉。

省高院二审审理认为,高原公司以涉案“云南红”商标为驰名商标作为基础主张权利,因此首先要对涉案“云南红”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经审查:涉案“云南红”商标的商品销售情况下滑;“云南红”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宣传情况已明显紧缩。鉴于上述“云南红”商标商品的销售、宣传情况,考虑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主要为酒类商品,相关公众的范围较为宽泛,再结合该商标近年来所获荣誉的情况,相关公众对“云南红”商标的知晓有一定的局限性。综合上述因素,涉案“云南红”商标已不符合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由于涉案“云南红”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与被控侵权商品的类别不同,妙方公司在“云南红医用冷敷贴”和“云南红草本乳膏”上使用“云南红”字样,没有侵犯涉案“云南红”注册商标的专用权,高原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高原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十

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苏某某、李某某、何某某、房某、吴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案

2020年12月至2021年12月,苏某某、李某某通过电话和微信联系,向何某某购买假冒五粮液、剑南春、杜康、四特、洋河大曲、武陵、宁城老窖等注册商标的白酒。2021年12月29日,何某某通过物流发给苏某某的最后一批次555箱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在双江县某物流点被民警当场查获。2021年12月29—30日,公安机关在双江县某商贸有限公司、双江县某物流点、双江县某仓库,查获苏某某购买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11485箱。2022年2月13日,公安机关在何某某承租的河南省某租赁房屋内,查获假冒标有五粮液、杜康、黄鹤楼、茅台商标的酒共计255箱,同时还查获制酒锁盖机、灌装机3台,假冒的酒瓶、瓶盖和“五粮液”商标标识、包装纸箱等物品118340件。

普洱市中院一审审理认为,苏某某、李某某、何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苏某某、李某某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4805965元,何某某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155437.98元,均达到销售金额数额巨大;房某、吴某某明知何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为其提供运输车辆、银行账号,帮助其运送。5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综合5名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犯罪地位及悔罪表现等情节,判决5人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5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案涉已扣押的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宣判后,5名被告人均服判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来源: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孙江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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