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半年来,全球股票市场一片红火,然而我国的股票市场却反其道而行,呈现出一片绿油油。中国股票市场何以至此?是中国的上市公司质地不行,还是中国的股票市场规则有问题?

在行家看来,这两个问题,在本质上是同一个问题。因为中国的股票市场规则有问题,所以,许多质地不行的企业敢通过捷径上市圈钱。解决这两个问题,其实也简单,因为评判企业质地好坏的最基础标准,就是企业的盈利能力。企业的盈利能力不行,还想要上市,就只能靠所谓的捷径。

要想杜绝企业走捷径,是最简单不过的事:如借鉴国外股票市场有现成成功案例,监管机关按企业造假金额给予重罚;对举报者重奖,罚款的30%归举报人。如此简单一招,走捷径者就会无所遁形。对其责任人、参与人,不管金额大小都严厉惩处。如果能这样,还有谁敢越雷池?谁敢配合?这么简单的事情,这么简单的解决方法,有成功市场的案例可以作为实际证明的事项,完全是可以照葫芦画瓢的?

对违规行为罚款或及重奖举报人,这是证监会的权利范围内可以决定实施的事。但对造假责任人要施以刑罚,却不是证监会能解决的。我国的司法制度在某些方面发挥充分的作用。

《证券法》第三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与交易,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这三公原则,这也是全球资本市场公认的最基本规则。但我国的司法,在过去可能会保护违反三公原则的大投资人,近期已经有所改变。比如股票公开发行、交易的公众公司定增,大投资人往往会要求公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提供保底收益,在市场不好的情形下,大投资人通过损害实际控制人的利益而获得投资收益保障,危害公众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加大中小股民的投资风险,法院判决在前几年会有所片中,让保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最重要的三公原则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

直到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于2022年6月23日颁布《关于为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法院才统一了认识,确定上市公司定增保底无效。但依然有法院判决上市公司的定增保底约定有效;即便是判无效的法院,对大投资人的本金受到损失,往往依然会判决提供保底承诺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对大投资人承担50%的赔偿责任,这个结果依然是给了大投资人优于中小股东的投资条件与风险保障,因为尽管约定违法,却可以得到巨大的实际利益。

而对于新三板公司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中可能存在业绩承诺及补偿、股份回购、反稀释等特殊条款,这实际是对新三板公司的中小股东不公平的,本质上也是会破坏证券市场的健康运行,违反证券法三公原则。股转系统至今从未批准新三板公司可以带特殊条款发行股票公开交易或再融资,且在新三板公司发行股票规则中明确要求中介机构查验并确认不存在特殊条款。尽管特殊条款的内容违反证券法,损害股转市场的健康,经证监会批准的股转系统规则,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可生效,同时却从不批准带特殊条款的公司在新三板挂牌发行或交易股票,这是为建立健康的证券市场环境做了有益的尝试。

在市场层面,一些大投资人在违规要求实际控制人私下提供特殊条款约定保护其权利,并且在公开的股票发行文件中又会明确声明不存在特殊条款的权利保护,公然欺骗投资人,尽管如此,许多法院至今依然判新三板公司发行股票时私下约定的特殊条款有效,监管机关也因为各种原因局限而无能无力。笔者发现,即便在市场化程度最高、司法环境评价尚好的杭州法院系统的最近判决中,就有这样的案例,而在深圳、北京也有维护交易规则认定特殊条款无效的判决。

一个只能依靠市场普遍诚信才能健康运作的证券市场,在实际的操作中却让倡导诚信几成一句空话。

如果证监会、最高院能够统一意见,明确类似违反证券法的行为无效且不能因此获益,明确类似新三板特殊条款这类损害金融市场健康的违规约定无效,并对违规要求特殊保障的投资人处以高额的罚款,这类违规行为或许就会立马销声匿迹。这对于目前的中国股市,净化效果将很明显。

夫如是,证券市场或许能够健康运作。

如今,监管机关对上市企业的要求,简单可归纳为,(1)上市企业的利润是合法合规取得的,(2)没有人在企业上市过程中违规获利。笔者认为,这两个要求可以借助举报制度去高效解决,而不需要寄希望在没有任何侦查手段的中介机构,让他们去发现、阻止企业很隐蔽的违规违法行为,导致企业上市的成本越来越高。

成熟股票市场已经证明许多问题都是可以通过简单的措施有效解决的,为什么不借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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