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环保局诉东营市恒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环境污

染责任

纠纷民事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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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5年,蒋某雨与王某材合伙购买货车专门运输危险货物,该车登记在东营市恒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营恒通公司)名下。2015年,东营恒通公司以该车辆灭失无法上路行驶为由申请办理了注销登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蒋某雨为了继续经营,套用冀JD5577车手续,悬挂该车车牌。2016年11月29日,因山东宝舜公司出售粗酚给菏泽华润公司,蒋某雨受菏泽华润公司委托,同押运员徐某满一起将30吨粗酚运往河南省安阳县铜冶镇。当蒋某雨开车沿302省道驶至汤阴县菜园镇超限站附近时,由于操作不当,车辆侧翻在路边沟里,罐车内的部分液体泄漏。经检测,泄漏物主要成分为苯酚钠与甲酚钠的水溶液,有刺激性气味、强碱性,属于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为治理污染,汤阴县环保局分别委托河南天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环信运输有限公司进行处置和运输,支付处置费用51.608万元,运输费用2.8万元。后汤阴县环保局提起诉讼,向东营恒通公司等被告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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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裁判结果
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蒋某雨驾驶车辆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发生单方事故,其对因此造成的损害,应承担全部责任。王某材基于合伙关系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东营恒通公司对该车辆失管、脱管,导致车辆违规运输,应承担连带责任。菏泽华润公司委托不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蒋某雨、王某材个人运输危险物品,对该事故也应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蒋某雨、王某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汤阴县环保局处置固体危险废物费用共计54.408万元及利息,东营恒通公司、菏泽华润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行政机关垫付环境污染处置费用后,行使追偿权向环境污染者进行追偿的典型案件。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规定:“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六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本案中,针对蒋某雨等人的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汤阴县环保局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职责,垫付资金对被污染的环境进行了治理,随后作为民事主体行使追偿权提起民事诉讼让污染者担责,人民法院支持了汤阴县环保局的诉讼请求,判令相关责任人承担了相关费用。本案的审理是向 “行为人污染,国家买单”的现象说“不”,贯彻了“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使侵权人承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为有关部门和组织积极、妥善处理污染防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提供了借鉴。

编辑|包铁新媒体工作室 刘洋

审核|王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