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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中区黑恶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常态化、机制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21〕6号)、省委、省政府、地委、行署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部署要求,鼓励社会群众积极举报黑恶犯罪线索,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黑恶犯罪活动,结合我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黑恶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据《刑法》和《反有组织犯罪法》有关条款及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认定。

第三条黑恶犯罪线索奖励范围:

(一)政法机关未发现或掌握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

(二)已立案侦办的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但办案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犯罪事实和证据;

(三)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黑恶犯罪涉案犯罪嫌疑人具体藏匿地点或其它相关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举报呼中区范围内实施黑恶违法犯罪行为(以下统称举报人)。

第五条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提供发生涉黑涉恶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主要信息,以及被举报人的姓名(绰号)、住址、通讯方式、主要体貌特征、活动路线、藏匿地点、是否持有枪支、管制刀具、可燃品或易爆品等相关情况。

第六条政法机关要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向社会公众提供举报电话、邮寄地址、电子信箱等案件线索反映渠道,明确举报受理机构,固定专人接收、核查、移交举报线索,反馈核查结果,兑现奖励政策。

第七条举报人可采取实名或匿名,通过当面举报、信函、电话、网络通信等方式进行举报。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匿名举报时,举报人可使用6位数以上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政法机关以密码确定举报人并进行反馈、奖励。

第八条举报人可以向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扫黑办”)、政法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举报黑恶犯罪线索。受理部门应积极受理群众举报,不得推诿。

第九条对举报人提供的黑恶犯罪线索一般在3个月内核查完毕,重大、复杂线索可适当延期。除无法通知或有碍核查外,线索核查情况应当向举报人反馈。

第十条黑恶犯罪线索举报奖励由区扫黑办具体实施,并安排黑恶线索举报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举报人举报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视情形给予一次性奖励: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审判决的,奖励人民币2-4万元;经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集团一审判决的,奖励人民币1-2万元;经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团伙生效判决的,奖励人民币 0.5-1万元。

同一举报人在同一案件中,分别发挥上述不同作用的,可给予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奖励。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举报顺序以接受举报机关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举报人根据公安机关发布的公告或通缉令提供黑恶犯罪线索的,按照公告或通缉令规定的奖金数额予以奖励,不再按本办法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实名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取奖金通知后1个月内,匿名举报人应当在奖金发放机关在媒体发布领取奖金信息后3个月内,与奖金发放机关联系并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十五条奖金领取方式

(一)举报人本人到奖金发放机关指定地点当面领取奖金的,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二)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领取人需出示举报人的委托书,同时提供本人及举报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三)匿名举报人本人或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需提供举报人代码(匿名举报时提供的密码),并简述线索内容。

第十六条严禁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虚报冒领奖金,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受理举报部门要对举报材料严格保密,保障举报人的安全。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对蓄意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区扫黑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0457-3430110

呼中区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

2024年4月22日

监制:王旭东

审核:李振凯

责任编辑:冯宏伟、白玉

编辑: 冷秀妹

供稿:呼中区公安局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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